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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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 号)要求,着眼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

2、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 2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 ,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 ;(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一)查询内容1.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失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2.失信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二)推送及查询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 ”网站( )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住房城乡建

4、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省- 3 -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逐步实现房地产行业失信行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三、联合惩戒措施(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 三同时” 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

5、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4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

6、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

7、以关注。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 5 -管中予以关注。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 、

8、 “道德模范” 、 “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四)其他惩戒措施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6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4约谈其主要

9、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3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五、其它事宜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本备忘录实施过

10、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 7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8 -附录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的 若 干 意 见 第四条第十五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11、第十三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安全监管总局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质检总局- 9 -4、 限 制 取 得 房 地 产 项 目开 发 规 划 选 址 许 可 、 环 境影 响 评 价 许 可 和 “三 同 时 ”验 收 许 可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许 可 和 设 施 验 收 许 可 、 施工 许 可 、 商品房预( 销 )售许可、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备

12、案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国家高新

13、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 、 (二)项;第三十九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科技部- 10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六)项7、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国家发展

14、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 、 (四)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 、 (六)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证监会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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