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章 绪 论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1994 年 8 月 31 日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调 解 法 2010 年 8 月 31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2006 年 8 月 23 日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仲 裁 条 款 效 力 请 示 的 复 函 2005 年 12 月 30 日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认 仲 裁 协 议
2、 效 力 请 示 的 复 函 2005 年 12 月 1 日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当 事 人 对 驳 回 其 申 请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裁 定 不 服 而 申 请再 审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2004 年 7 月 26 日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现 职 法 官 不 得 担 任 仲 裁 员 的 通 知 2004 年 7 月 13 日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不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民 事 裁 定 提 出 抗 诉 人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2000 年 12 月
3、13 日1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对 经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的 纠 纷 准 予 撤 诉 或 驳回 起 诉 后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从 何 时 起 生 效 的 解 释 2000 年 7 月 10 日1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民 事 裁 定 提 起 抗 诉 人 民法 院 应 如 何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2000 年 7 月 10 日1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我 国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仲 裁 裁 决 能 否 部 分 撤 销 问 题 的 批复 1999 年
4、 8 月 25 日1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当 事 人 对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裁 定 不 服 申 请 再 审人 民 法 院 是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1999 年 2 月 11 月1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收 费 及 审 查 期 限 问 题 的 规 定 1998 年 11 月 14 日1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认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几 个 问 题 的 批 复 1998 年 10 月 26 日1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逾 期 不 作
5、 出 仲 裁 裁 决 或 者 作 出 不 于 受理 通 知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的 批 复 1998 年 9 月 2 日1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当 事 人 申 请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案 件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批复 1998 年 7 月 21 日1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涉 外 仲 裁 裁 决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1998 年 4 月 23 日1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或 驳 回 当 事 人 申 请 后 当 事人 能
6、 否 上 诉 问 题 的 批 复 1997 年 4 月 23 日2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不 得 以 裁 决 书 送 达 超 过 期 限 而 裁 定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的 通知 1997 年 4 月 6 日2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仅 选 择 仲 裁 地 点 而 对 仲 裁 机 构 没 有 约 定 的 仲 裁 条 款 效力 问 题 的 函 1997 年 3 月 19 日22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2002 年 9 月 26 日2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2004 年 9
7、 月 16 日2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的 民 事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2002 年 9 月 16 日第 二 章 民 事 诉 讼 基 本 法 理 ( 略 )第 三 章 民 事 诉 讼 基 本 原 则 与 制 度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司 法 解 释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8、 定 1997 年 6 月 23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合 议 庭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2002 年 8 月 12 日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庭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1999 年 7 月 15 日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加 强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公 开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2007 年 6 月 4 日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公 开 审 判 制 度 的 若 干 规 定 1999 年 3 月 8 日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9、为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和 法律 服 务 的 意 见 2000 年 3 月 1 日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经 济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1998 年 6 月 19 日1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判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的 若 干 规 定 2000 年 1 月 31 日1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第 四 条 有 关 问 题 的 答 复 2000 年 6 月 20 日1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时 间 效 力 问 题 的 通 知 2000 年 6 月 15 日
10、1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案 件 审 限 管 理 规 定 2001 年 11 月 5 日1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案 件 审 理 期 限 制 度 的 若 干 规 定 2000 年 9 月 22 日1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2001 年 8 月 20 日1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依 据 原 告 起 诉 时 提 供 的 被 告 住 址 无 法 送 达 应 如 何 处 理问 题 的 批 复 2004 年 11 月 25 日1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以 法 院 专 递 方 式 邮 寄 送 达 民
11、 事 诉 讼 文 书 的 若 干 规 定 2004 年 9 月 17 日1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实 施 的通知 2004 年 11 月 8 日1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 年 12 月 13 日 第 四 章 民 事 诉 讼 管 辖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
12、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7 年 6 月 20 日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2005 年 1 月 25 日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2 年 1 月 9 日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3 年 5 月 30 日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 2002 年 5 月 21 日纷案件的批复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
13、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0 年 8 月 8 日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1 条第 2 款的批复 1998 年 4 月 17 日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 年 5 月 7 日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 年 12 月 7 日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 年 9 月 21 日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95 年 7 月 3 日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
14、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 1995 年 3 月 7 日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 年 11 月 27 日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4 年 7 月 15 日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4 年 3 月 8 日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1 年 8 月 10 日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 1990 年 8 月 19 日20 最高人
15、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1990 年 8 月 5 日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990 年 7 月 28 日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 年 6 月 26 日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 年 4 月 2 日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8 年 5 月 14 日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 年
16、 1 月 13 日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1986 年 6 月 19 日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 年 1 月 7 日第 五 章 当 事 人 原 理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 20
17、03 年 8 月 20 日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 年 7 月 11 日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1997 年 8 月 22 日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1996 年 5 月 16 日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复函 1990 年 1 月 20 日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 年 10 月 19 日第 六 章 多 数 人 诉 讼法 律 、 法 规
18、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共 同 诉 讼 案 件 问 题 的 通 知 2005 年 12 月 30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2001 年 3 月 22 日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经 济 审 判 工 作 中 严 格 执 行 的
19、 若 干 规定 1994 年 12 月 22 日第 七 章 诉 讼 代 理 人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司 法 部 关 于 规 范 法 官 和 律 师 相 互 关 系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若干 规 定 2004 年 3 月 19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的
20、 代 理 权 限 问 题 的批 复 1997 年 1 月 23 日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离 退 休 审 判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参 与 自 己 审 理 过 的案 件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批 复 1990 年 1 月 16 日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纠 纷 中 外 籍 当 事 人 应 否 委 托 中 国 律师 代 理 诉 讼 问 题 的 答 复 1995 年 1 月 2 日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人 员 可 否 担 任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21、委 托代 理 人 的 批 复 1984 年 1 月 11 日第 八 章 诉 讼 客 体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2001 年 12 月 21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案 件 案 由 规 定 2008 年 2 月 4 日第 九 章 民 事 诉 讼 证 据法 律 、 法
22、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2001 年 12 月 21 日第 十 章 民 事 诉 讼 证 明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23、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2001 年 12 月 21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有 关 举 证 时限 规 定 的 通 知 2008 年 12 月 11 日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讼 代 理 人 查 阅 民 事 案 件 材 料 的 规 定 2002 年 11 月 15 日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未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私 自 录 制 其 谈 话 取 得 的 资 料 不 能作 为 证 据 使 用 的 批 复 1995 年 3 月 6 日第
24、 十 一 章 民 事 诉 讼 保 全 与 先 予 执 行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和 执 行 等 问 题 的 复 函 2002 年 1 月 9 日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25、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答 复 意 见 2001 年 10 月 25 日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对 注 册 商 标 权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的 解 释 2001 年 1 月 2 日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答 复 意 见 2000 年 1 月 28 日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几 个 问 题 的 批 复 1998 年 11 月 27 日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案 外 人 的 财 产 能 否 进 行 保 全 问 题 的 批 复 1998 年 5 月 19 日10 最 高
26、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产 业 工 会 、 基 层 工 会 是 否 具 备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和 工 会 经费 集 中 户 可 否 冻 结 划 拨 问 题 的 批 复 1997 年 5 月 16 日1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检 察 机 关 对 先 予 执 行 的 民 事 裁 定 提 出 抗 诉 人 民 法 院 应当 如 何 审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1996 年 8 月 8 日1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严 格 依 法 正 确 适 用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的 通 知 1991 年 9 月 27 日1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27、尚 未 到 期 的 财 产 收 益 可 否 采 取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问 题 的批 复 1988 年 10 月 18 日第 十 二 章 民 事 诉 讼 保 障 制 度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依 据 原 告 起 诉 时 提 供 的 被 告 住 址 无 法 送 达 应 如 何 处 理问 题 的 批 复 2004 年 11 月 2
28、5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以 法 院 专 递 方 式 邮 寄 送 达 民 事 诉 讼 文 书 的 若 干 规 定 2004 年 9 月 17 日5 诉 讼 费 用 交 纳 办 法 2006 年 12 月 19 日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委 托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预 交 上 诉 案 件 受 理 费 2004 年 10 月 25 日等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案 件 收 费 标 准 的 请 示 的 复 函 2003 年 9 月 10 日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29、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人 民 检 察 院 单 独 就 诉 讼 费 负 担 裁 定提 出 抗 诉 问 题 的 批 复 1998 年 8 月 31 日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发 回 重 审 后 原 审 时 未 上 诉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上 诉 应 否 交纳 案 件 受 理 费 问 题 的 批 复 1998 年 4 月 23 日1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几 种 案 件 诉 讼 收 费 问 题 的 复 函 1996 年 4 月 25 日1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诉 讼 费 问 题 两 个 请 示 的 复 函 1994 年 8 月 23 日12 最
30、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当 事 人 申 请 缓 交 诉 讼 费 用 后 对 有 关 问 题应 如 何 处 理 的 复 函 1993 年 6 月 3 日1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诉 讼 费 用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1989 年 9 月 18 日1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收 费 几 个 问 题 的 批 复 1986 年 6 月 21 日1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上 诉 案 件 受 理 费 的 几 个 问 题 的 批 复 1985 年 4 月 4 日1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实
31、 施 的 通 知 2004 年 11 月 8 日第 十 三 章 普 通 程 序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 修 改 ) 日 期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1992 年 7 月 14 日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1997 年 5 月 29 日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经 济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1998 年 6 月 19 日5 最 高 人
32、 民 法 院 关 于 房 地 产 案 件 受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1992 年 11 月 25 日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当 事 人 达 不 成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就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提 起民 事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2005 年 8 月 1 日7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对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所 得 收 益 分 配 纠 纷 是否 受 理 问 题 的 答 复 2001 年 7 月 9 日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是 否 受 理 因 邮 电 部 门 电
33、 报 稽 延 纠 纷 提 起 诉 讼 1999 年 6 月 9 日问 题 的 批 复 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因 政 府 调 整 划 转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引 起 的 纠 纷 是 否 受 理问 题 的 批 复 1996 年 4 月 2 日1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因 体 制 变 动 引 起 的 房 地 产 纠 纷 案 法 院 不 应 受 理 的 复 函 1992 年 4 月 9 日1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因 科 技 项 目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理 的 复 函 1991 年 12 月 20 日12
3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对 土 地 争 议 的 处 理 决 定 生 效 后 一 方 不 履 行 另一 方 不 应 以 民 事 侵 权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批 复 1991 年 7 月 24 日1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当 事 人 对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又 不 申 请 重 新 鉴 定而 以 要 求 医 疗 单 位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为 由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案 件 应 否 受 理 的 复函 1990 年 11 月 7 日1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劳 务 输 出 合 同 的 担 保 纠 纷 人 民 法
35、 院 应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复函 1990 年 10 月 9 日1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农 村 集 体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服 仲 裁 机关 的 裁 决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复 函 1990 年 7 月 26 日1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武 警 部 队 向 地 方 开 放 的 医 疗 单 位 发生 的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的 复 函 1990 年 6 月 4 日17 17. 最 高 人 民
36、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因 证 据 不 足 撤 诉 后 在 诉 讼 时 效 内 再次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1990 年 3 月 10 日1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的 复 函 1989 年 10 月 10 日1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一 方 当 事 人 下 落 不 明 未 满 两 年 的 离 婚 案 件 是 否 受 理和 公 告 送 达 问 题 的 批 复 1989 年 8 月 22 日2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财 产 犯 罪
37、的 受 害 者 能 否 向 已 经 过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的 人 提起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事 诉 讼 的 复 函 1989 年 7 月 10 日2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审 判 庭 关 于 已 裁 定 撤 诉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再 起 诉 时 人 民 法院 能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电 话 答 复 1988 年 12 月 15 日2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原 判 决 维 持 收 养 关 系 后 当 事 人 再 次 起 诉 , 人 民 法 院 是否 作 新 案 受 理 的 批 复 1987 年 2 月 11 日2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案 件 审 限 管 理 规 定 2001 年 11 月 5 日2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案 件 审 理 期 限 制 度 的 若 干 规 定 2000 年 9 月 22 日2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200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