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 为了规范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下称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对其补偿的活动。第三条(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加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 ,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 、区的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定本县(市) 、区房屋征收部门(下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 ,并由本县(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指定的部门为管委会下的房屋征收部门(下一并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 ,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五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 、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依职权制定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三)组织成立市级房地
3、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地产评估事项进行鉴定;(四)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房屋征收管理,推进房屋2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五)组织房屋征收方面的研讨会、交流会、培训等工作。第六条(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
4、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八)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负责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第七条(协同部门)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税务、文 化 、 教 育 、 民 政 、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 相 配 合 , 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保 障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5、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八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协助进行调查、登记;编制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组织对被征收房屋3的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工作经费) 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安排一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可对当年房屋征收的数
6、量、面积、难度、进度、完成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按在征收补偿费用总额中按的 2-4%的比例提取。属于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排。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可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具体由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与县级(管委会)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商定。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 90%部分,直接拨付至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专设的账户,用于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10%部分归集至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用于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人员培训等费用。县 级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委 托 房 屋 征 收 实
7、施 单 位 实 施 房 屋 征 收 与 补偿 的 , 由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支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后,由县级(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需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预算总额预先提取的,项目结束时需按应提费用进行结算。第 十 条 (人员管理) 市 级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房 屋 征 收 人力 资 源 库 、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库 及 其 信 用 档 案 , 并 组 织 对 县 级 房 屋征 收 部 门 、 房
8、 屋 征 收 实 施 单 位 、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等 从 事 房 屋征 收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第 十 一 条 (信息公开) 市、县级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4职 责 , 按 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推 进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补 偿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建 房 20128 4 号 ) 和 广 东 省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转 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推 进 国 有 土 地 上 房屋 征 收 与 补 偿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实 施
9、 意 见 ( 粤 建 20126 5 号 )要 求 , 认 真 落 实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各 环 节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确 保 房 屋征 收 与 补 偿 工 作 在 公 开 、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环 境 下 进 行 。第十二条(信息化) 市、县级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应 当 积极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第十三条(征收监督)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建立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考核制度。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四条(基本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征收申请、组织调查登记、分类抽样预
10、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公布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确定评估机构、实施征收补偿、公布补偿结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五条(年度征收计划) 房屋征收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征收计划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房屋征收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年度征收计划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内容。第十六条(征
11、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备案的年度征收计划,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的,可以由各县(市) 、5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涉及跨地区房屋征收的,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第十七条(申请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征收,应当向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征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三)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证明;(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证明;(五)建设项目符合相关部门专项规划
12、的批复;(六)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委托实施单位) 需要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由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委托,并将委托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第 二 十 条 (调查登记)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作 出 前 ,
13、 县 级 房 屋 征 收部 门 应当组织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三)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6(四)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五)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六)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住房条件的情况;(七)被征收房屋的经营状况;(八)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经被征收人确认和调查人员签字后,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适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 10 日。被征收
14、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在公布到期之日起10 日内向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的,经调查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后,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预评估) 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分类抽样预评估。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认定)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国土、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的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调查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审批部门配合规划执法部门负责调
15、查认定;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处理;权属有争议的由国土、规划、住建部门调查、认定、处理;改变用途的房屋由规划审批部门认定后移交规划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相关部门接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书面通知县级房屋征收部门。需进行拆除的应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7及时向国土、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住宅改为非住宅并作营业用房使用的,按以下方法确认:(1)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用
16、房,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至今,且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收记录的;(2)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并延续使用至今,且持有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收记录的;(二)住宅改为非住宅并作非营业用房使用的,参照住宅执行。符合以上规定的,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人民政府审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
17、;(二)补偿方式和标准、临时安置用房标准、奖励与补助标准;(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四)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选房原则、回迁政策;(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与状况;(六)过渡方式和期限;(七)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八)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第 二 十 五 条 (补偿方案论证和征求意见) 各县(市) 、区人 民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发 改 、 规 划 、 国 土 、 住 建 、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就需用8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18、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进 行 论 证 , 形 成 论 证 意 见 , 并 根据论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各县(市) 、区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经 论 证 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征收范围内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送达被征收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第二十六条(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
19、必须与被征收项目无利害关系,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 、社区(村)一般群众、专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公众代表不少于 3 人。第二十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粤建房201164号,以下称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会同公安、维稳、信访、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应及时上报所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是:(1)制定风险评估方案;(2)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建立专项档案; (3)通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
20、会等方式,就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4)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5)作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预警评价;(6)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可实施的实施建议;9(7)提出应急预案。对可实施项目,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对暂缓实施项目,提出风险避免和化解措施;(8)依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建议;(9)做好社会稳控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安全性评估以及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及应急方案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 300 户以上,或者属
21、于重大复杂项目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作出征收决定) 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二十九条(征收决定公告)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或公开送达等方式,将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送达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
22、的宣传、解释工作。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条(复议或诉讼) 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10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第三章 征收补偿资金第三十二条(补偿资金) 本办法所
23、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费用、奖励和补助费用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列入项目成本。第三十三条(资金承担)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存拨原则)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第三十五条(资金使用范围)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用支出。第三十六条(资金监管)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代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款项协议 (下称代扣协议 )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下称监管协议 ) ,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代扣协议和监管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第三十七条(资金收存)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