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华交科 201733 号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和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2.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华东交通大学2017 年 3 月 31 日(此件主动公开)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31 日印2发3附件 1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
2、提高学校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调动全校师生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 97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政府管理部 门下达的科技任务,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等,并且有计划任务书或申请
3、批准书的项目,视为纵向项目;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项目,并且签订立项合同,视为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界定第三条 科研经费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决策规划、技术咨询、技术服4务等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经费来源:1.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下拨的各项科研经费;2.企事业单位拨付的委托项目科研经费,或因合作关系由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3.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所获得的咨询费和服务费;4.科技成果转让费和用作技术培训的经费;5.学校事业费划拨的科研基金;6.学校的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含学校配
4、套科研经费);7.其他有关科研方面的经费。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 类科研项目,其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账户,且不含转出给其他合作方的合作经费、横向项目合同书中已注明的委托方的设备费。纵(横)向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计财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三章 项目认定第五条 教职工所承担 纵(横)向项目,必须正式签订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否则,学校在计算科研工作量、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方面,均不作为纵(横)向项目予以认定。第六条 同一委托单位、项目名称相同、研究内容相同且在相近的时间内的纵向项目,只能认定为一个立项项目。第七条 因合作关系,由其他 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在计算科研工作量和职称
5、评聘时,属于省部级以上纵向5项目,且项目负责人在原申请书中申请单位一栏注有“华东交通大学”,则该项 目仍视为纵向项目,但项目级别须相应下调一档。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以学校名义申请承担纵(横)向项目,必须正式签订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文本由承担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与项目来源方或合作方共同协商起草,交科研处审批,依法签订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第九条 鉴于横向 项目性质的特殊性,立项合同须一式四份,其中,委托方、科研处、计财处、项目负责人各一份。第十条 纵(横)向项目必须按照立项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内容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将研究工作进展同时
6、报委托方和科研处。不能按照立项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目标完成者,若存在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 项目完成时,委托方应出具结题证明一式四份,其中,科研处、计财处、项目负责人、委托方各一份。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对外有 协作的纵(横)向项目,向外分转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执行,且需科研处处长和计财处处长联合审批。合同中未注明对外协作经费条款的,严禁以合作名义向外转拨经费。6第十三条 对于引 进的各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按引进人才办法执行,科研启动经费一般分五年拨付,特殊情况可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第十四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以
7、项目的形式管理,负责人每年写项目进展报告,报告中包括所取得的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经人事处和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拨付当年经费。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经费使用应接受计财处、监审处及科研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不得超支,不得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完成。被中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剩余经费收归学校,由科研处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在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时,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经费使用情况。对不按时上报或借故不报的,科研处有权作出冻结使用经费的处理。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审批第十七条
8、 科研经费使用应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按合同预算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科研经费支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7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
9、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
10、用。(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8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江西省南昌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
11、审批同意后实施。(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二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9比例如下:(一)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二)500 万元至 1000 万
12、元的部分为 15%;(三)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总经费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一)5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30%;(二)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三)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第二十二条 纵向 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相应的间接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相关项目下达部门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第二十四条 项目 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学校报相关项目下达部门审批。(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
13、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第二十五条 项目直接 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一)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10定统筹安排使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用于
14、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项目各项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如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项目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未做规定的,按本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 公务卡” 结算。设备费 、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