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ving Energy Technology for Boiler(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 年 X 月 XX 日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设计(1)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5)第四章 使用管理(6)第五章 监督管理(9)第六章 附则(11)附件 A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12)附件 B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1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
2、0101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实现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以及锅炉辅机、水处理装置、监测计量仪表、控制系统和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二章 设 计第四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
3、应标准的要求,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能源损失。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需求。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热力计算书,烟风阻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安装与使用说明书。锅炉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明确锅炉设计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曲线、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锅炉主要结构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能效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至少包括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导要求、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第六条 锅炉排烟温度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
4、和经济性。 对额定蒸发量小于 1t/h 的蒸汽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230;额定热功率小于 0.7MW 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180;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于或者等于 0.7MW 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17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进口介质温度 50;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170。第七条 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4,其他层燃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65;正压燃油(
5、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15;负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25。第八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与所设计的燃料品种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燃烧系统自动调节装置。燃煤锅炉炉膛以及燃烧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二)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煤少、漏风量小、煤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降低炉排横向配风不均匀性,减少风室间窜风;(三)锅炉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层燃锅炉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
6、辐射,以满足新煤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第九条 锅炉应当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通过热力计算合理布置受热面,选用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介质侧和烟气侧的阻力。受热面应当采取防磨、防腐措施。第十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或者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 的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第十一条 锅炉炉墙以及烟风道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 25时,距门、孔 300mm 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50,炉顶不超过 70 。第十二条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 ,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
7、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第十三条 锅炉应当按照附件 A 的要求设置计量、检测、控制仪器仪表。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检测、控制计量孔(点) ,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第十四条 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3构鉴定,方可投入制造。锅炉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如燃烧设备变化,蒸发量、压力、温度、燃料特性等设计参数发生变化,受热面(含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 、炉膛、炉排密封等结构发生变化,锅炉型号改变等影响锅炉能效的,应当重新进行热力计算及其设计
8、文件鉴定。 第十五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尽量考虑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锅炉炉型、数量、容量的选择,应当考虑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使锅炉能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调节。锅炉房设备布置应当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便减少阻力损失。第十六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必要时应当设置蓄热器。第十七条 锅炉房的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均应当进行保温。当周围环境温度为 25时,管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50。第十八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择应当在满足生产和工艺要求的前提
9、下,不得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高于实际使用温度 10。第十九条 锅炉自动控制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台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0.7MW)的燃油燃气锅炉和大于或者等于10t/h(7MW)燃煤锅炉房设立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4t/h 的蒸汽锅炉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4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2.8MW的热水锅炉设计燃烧自动调节装置,以满足燃烧及负荷调整的需要,保证锅炉热工工况稳定、高效,并且防止受热面结渣及结焦;(四)燃油燃气锅炉均配备燃烧自控装
10、置。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蒸汽锅炉给水泵宜按照锅炉数量逐台配置,并且根据锅炉实际运行需要使用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变频调速装置调节和控制水泵扬程和流量;(二)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 2 台,当循环水泵超过 3 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三)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够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 1。第二十二条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择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
11、算,并且计入当地的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密度进行修正后进行确定。鼓、引风机单机布置时,风量储备系数不大于 1.10,风压储备系数不大于 1.20。第二十三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并且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能够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鼓励燃用天然气锅炉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汽化潜热。第二十四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t/h 的蒸汽锅炉应当设置给水泵变频控制与三冲量连续给水调节装置。介质循环泵(有机热载体锅炉循环泵除外)
12、、鼓风机、引风机等需要调节的辅机及附属设备,应当采用变频技术进行调节和控制。第二十五条 水处理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房设计时根据锅炉参数、用途、锅炉排污率以及原水水质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水处理方法与水处理设备;(二)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遵循节约用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原则,设备的选择和系统配置便于安装、运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能连续、稳定、可靠供给锅炉和系统合格的用水;(三)蒸汽锅炉给水配备炉外软化水处理设施,当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还需要配备降碱化学加药设施。第二十六条 蒸汽系统应当防止汽、水泄漏,并且充分利用冷凝水、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和二次蒸汽。采取措施使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率能够大于 80。
1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5第二十七条 锅炉房的煤闸板、炉排轴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化验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应当大于 80。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第二十八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确保锅炉产品的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且满足能效指标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二十九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安排新产品试制。工业锅炉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进行批量生产。试制的锅炉新产品一般不超过 3 台。散装和组装出厂的锅炉新产
14、品试制后,可凭实施产品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制产品证明文件,在锅炉安装地办理锅炉安装手续,完成新产的品能效测试。第三十条 用于制造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是鉴定合格有效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但其设计能效指标不能满足当前能效指标要求时,该设计文件也不能用于生产。 第三十一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计量、检测测点布置图;(二)锅炉热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或者汇总表; (三)锅炉设计说明书;(四)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五)工业锅炉新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第三
15、十二条 锅炉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的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降低时,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进行锅炉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或者进行能效测试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6效状况没有降低。锅炉安装后应当进行调试,验证锅炉允许工况范围内的能效状况、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热工性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燃煤锅炉给煤装置、炉排、配风布风系统、受热面、炉墙、炉拱、吹灰、自动调节系统等影响能效的项目进行改造时,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且对改造方案的经
16、济性进行技术评价。第三十三条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节能性能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节能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本规程和锅炉有关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二)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锅炉操作规程,制定节能管理和考核目标;(三)负责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并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性能负责;(四)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配备运
17、行监测与计量仪表、自动调节与控制系统、辅机设备和水处理装置等,并且使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五)按照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要求正确使用燃料和运行操作,使锅炉及其系统处于最佳能效状态;(六)组织开展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的日常检查,并且进行相应记录;(七)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能效评价,出具报告,并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八)编制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计划,督促安排落实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九)组织开展锅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具有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制度、考核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7度。节能管理制
18、度、考核制度至少包括:(一)锅炉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二)锅炉节能目标责任制;(三)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四)锅炉日常能效状况检查记录制度;(五)锅炉能效考核、奖惩制度;(六)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七)锅炉及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操作规程; (八)锅炉维护保养制度;(九)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十)锅炉水(介)质管理制度;(十一)锅炉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 (十二)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节能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岗位操作方法(含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19、 ;(二)运行状态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三)锅炉调节操作方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锅炉节能管理的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节能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节能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第三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维护保养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锅炉设备运行期间,锅炉运行人员应当对锅炉设备进行局部的、预防性的检修,一般锅炉运行三个月后进行一次检
20、修;(二)使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停炉,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的、恢复性的检修或者更换零部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锅炉运行一年后进行一次停炉;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8(三)锅炉设备停用时间较长或者季节性停炉后,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停炉保养措施;(四)锅炉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其跑、冒、滴、漏应当及时消除,确保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完好与安全经济运行;(五)锅炉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受热面进行清洁维护工作;(六)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锅炉计量仪表、自动控制与调节装置的维护、保养和调试工作,确保其灵敏、准确,计量器具均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第四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实
21、施锅炉及其系统日常检查和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日常检查和系统能效评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检查至少包括锅炉节能管理情况检查、锅炉及其系统运行状况检查,(二)锅炉运行检查项目至少包括锅炉排烟温度,锅炉排烟处氧量,燃煤锅炉飞灰、炉渣含碳量,锅炉燃料、水、电、化学药剂单耗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水质指标,锅炉补给水率,锅炉给水温度,锅炉排污率,蒸汽锅炉房凝结水回收率等;(三)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用能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且出具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报告;(四)锅炉系统能效评价工作可以由锅炉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经验和资格的第三方锅炉能效评价机构进行;(五)当日常检查、能效状
22、况定期检查或者系统能效评价发现锅炉等主要设备达不到设计效率和经济运行能效指标时,应当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必要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四十一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禁止锅炉在负荷匹配不合理状态下低效率运行。第四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使用单位按照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和人员,做好锅炉水处理工作,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4t/h、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4.2MW 的锅炉配备专职水处理人员;(二)锅炉水处理人员认真做好水处理工作,及时进行水质化验、水处理设备操作、加药处理以及指导司炉人员正确排污,保证锅炉水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