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信信 息息 披披 露露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2广 州 市 东 方 宾 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二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3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的 管 理 , 保 护 公 司 、 股 东 、 债 权人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2、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广州 市 东 方 宾 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信 息 ”是 指 所 有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信 息 以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披 露 的 信 息 ; 本 条 例 所 称 “披 露 ”是 指 在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在 规 定 的 媒 体 上 、 以 规 定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前 述 的 信 息 ,并 送 达
3、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第 三 条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第 四 条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发 布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时 , 必 须 向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开 披 露 , 以 使 所 有 投 资 者 均 可 以 同 时 获 悉 同 样 的 信 息 ; 不 得 私下 提 前 向 特 定 对 象 单 独 披 露 、 透 露 或 泄 露 。 第 二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原 则 和 一 般 规 定第 五
4、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要 体 现 公 开 、 公 正 、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股 东 的 原 则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规 范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禁 止 选 择 性 信 息 披 露 ,保 证 所 有 投 资 者 在 获 取 信 息 方 面 具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 第 六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地 披 露 信 息 , 不得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第 七 条 公 司 不 得 延 迟 披 露 信 息 , 不 得 有 意 选 择
5、披 露 时 点 强 化 或 淡 化信 息 披 露 效 果 , 造 成 实 际 上 的 不 公 平 。 第 八 条 公 司 、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忠 实 、 勤 勉 地履 行 职 责 , 保 证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公 平 。 第 九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或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件 没 有 达 到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披 露 标准 , 或 者 本 制 度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 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该 事 件4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6、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本 制度 的 规 定 及 时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 第 十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知 情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前 ,应 当 将 该 信 息 的 知 情 者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 在 内 幕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前 , 任 何 知情 人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 不 得 利 用 该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 不 得 配 合 他人 操 纵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 第 十
7、 一 条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公 司 内 部 ( 含 控 股 子 公 司 )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信息 披 露 职 责 范 围 和 保 密 责 任 , 以 保 证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符 合 本 制 度 、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关 注 公 共 传 媒 ( 包 括 主 要 网 站 ) 关 于 公 司 的 报 道 ,以 及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交 易 情 况 , 及 时 向 有 关 方 面 了 解 真 实 情 况 ,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如 实 回 复 深
8、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就 上 述 事 项 提 出 的 问 询 , 并 按 照 本 制 度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及 时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地 就 相 关 情 况 作 出 公 告 。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形 式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 公 司 在 披 露信 息 前 , 应 当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报 送 定 期 报 告 或 者 临 时 报 告 文 稿 和 相关 备 查 文 件 。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披 露 信 息 时 , 应 当 使 用
9、 事 实 描 述 性 语 言 , 保 证 其 内 容简 明 扼 要 、 通 俗 易 懂 , 突 出 事 件 实 质 , 不 得 含 有 任 何 宣 传 、 广 告 、 恭 维 或 者诋 毁 等 性 质 的 词 句 。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或 临 时 报 告 如 果 出 现 任 何 错 误 、 遗 漏或 误 导 ,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作 出 说 明 并 公 告 。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后 应 当 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10、 站 上 披 露 。 公 司 未 能 按 照 既 定 日 期 披 露 的 , 应 当 在既 定 披 露 日 期 上 午 九 点 前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的 文 件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的 内 容完 全 一 致 。 公 司 在 其 他 公 共 传 媒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得 先 于 指 定 媒 体 , 公 司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体 披 露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不 得 先 于 指 定 媒 体 , 不 得 以 新 闻 发 布 或 答 记 者 问5等 形 式 代 替 公 告 。
11、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当 将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上 市 公司 注 册 地 证 监 局 , 并 置 备 于 公 司 住 所 供 社 会 公 众 查 阅 。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当 配 备 信 息 披 露 所 必 要 的 通 讯 设 备 , 并 保 证 对 外 咨询 电 话 的 畅 通 。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 属 于 临 时 性 商 业 秘 密 或者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 及 时 披 露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或 者 误 导 投资
12、者 , 并 且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中 有 关 条 件 的 , 可 以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暂 缓 披 露 , 说 明 暂 缓 披 露 的 理 由 和 期 限 。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属 于 国 家 机 密 、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 按 上 市 规 则 或 本 制 度 的 要 求 披 露 或 者 履 行 相关 义 务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 可 以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豁 免 披
13、露 或 者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 第 二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第 一 节 定 期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和 季度 报 告 。 凡 是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 均 应 当 披 露 。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 中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 季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第3
14、 个 月 、 第 9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1 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披 露 。 第 一 季 度 季 度 报 告的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上 一 年 度 年 度 报 告 的 披 露 时 间 。 第 二 十 二 条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 二 )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 三 ) 公 司 股 票 、 债 券 发 行 及 变 动 情 况 , 报 告 期 末 股 票 、 债 券 总 额 、 股东 总 数 , 公 司 前 10 大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 ( 四 ) 持 股 5%
15、以 上 股 东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 6( 五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情 况 、 持 股 变 动 情 况 、 年 度 报酬 情 况 ; ( 六 ) 董 事 会 报 告 ; ( 七 )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 八 )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事 件 及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 ( 九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 全 文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中 期 报 告 应 当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
16、二 )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 三 ) 公 司 股 票 、 债 券 发 行 及 变 动 情 况 、 股 东 总 数 、 公 司 前 10 大 股东 持 股 情 况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 ; ( 四 )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 五 )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诉 讼 、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件 及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 ( 六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季 度 报 告 应 当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一 ) 公 司 基
17、 本 情 况 ; ( 二 )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意 见 , 监 事 会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说 明 董 事 会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程 序 是 否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能 够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地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 董 事 、 监 事 、 高
18、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定 期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性 无 法 保 证 或 者 存 在 异 议 的 , 应 当 陈 述 理 由 和 发 表 意 见 , 并 予 以 披 露 。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可 以 不 经 审 计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7的 , 公 司 应 当 审 计 : ( 一 ) 拟 在 下 半 年 进 行 利 润 分
19、 配 、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或 弥 补 亏 损 的 ; ( 二 ) 拟 在 下 半 年 申 请 发 行 新 股 或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再 融 资 事 宜 , 根据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审 计 的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审 计 的 其 他 情 形 。 公 司 季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资 料 无 须 审 计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二 十 五 条 定 期 报 告 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20、 计 报 告 的 , 上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针 对 该 审 计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 第 二 十 六 条 上 市 公 司 预 计 经 营 业 绩 发 生 亏 损 或 者 发 生 大 幅 变 动 的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业 绩 预 告 。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出 现 业 绩 泄 露 , 或 者 出 现 业 绩 传 闻 且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生 品 种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波 动 的 ,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本 报 告 期 相 关 财 务 数据 。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当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21、 所 约 定 定 期 报 告 的 披 露 时 间 ,并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提交 有 关 文 件 。 第 二 节 临 时 报 告第 二 十 八 条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上市 规 则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发 布 的 除 定 期 报 告 以 外 的 公 告 。 临 时 报 告 ( 监 事 会 公 告 除 外 ) 应 当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发 布 并 加 盖 董 事 会 公章 。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临 时
22、报 告 的 情 形 包 括 : ( 一 ) 董 事 会 决 议 ; ( 二 ) 监 事 会 决 议 ; ( 三 )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或 变 更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日 期 的 通 知 ; ( 四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 五 ) 独 立 董 事 的 声 明 、 意 见 及 报 告 ; 8( 六 )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 股 票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注 册 资 本 、 注 册 地 址 、办 公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等 ; ( 七 )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八 ) 公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23、的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情 况 或 控制 公 司 的 情 况 发 生 或 拟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 九 ) 公 司 董 事 长 、 经 理 、 董 事 ( 含 独 立 董 事 ) 、 或 三 分 之 一 以 上的 监 事 提 出 辞 职 或 发 生 变 动 ; ( 十 )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 ( 十 一 )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 ( 十 二 )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外 部 条 件 或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包 括产 品 价 格 、 原 材 料 采 购 、 销 售 方 式 发
24、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 ; ( 十 三 )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政 策 可 能 对 公 司 经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 十 四 ) 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额 外 收 益 , 转 回 大 额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或者 发 生 可 能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 负 债 、 权 益 或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他 事 项 ; ( 十 五 ) 公 司 发 生 对 外 投 资 、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 资 产 抵 押 、 关 联 交 易等 事 项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25、 披 露 标 准 ; ( 十 七 ) 公 司 发 生 的 重 大 诉 讼 、 仲 裁 事 项 ; ( 十 八 ) 法 院 裁 定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份 ; ( 十 九 ) 任 一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被 质 押 、 冻 结 、 司 法 拍 卖 、托 管 或 者 设 定 信 托 或 者 被 依 法 限 制 表 决 权 ; ( 二 十 ) 发 布 业 绩 预 告 、 业 绩 修 正 公 告 、 盈 利 预 测 修 正 公 告 , 或 可以 发 布 业 绩 快 报 的 ; ( 二 十 一 )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利 润 分 配 和 资 本
26、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的 ;( 二 十 二 )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新 股 或 其 他 再 融 资 方 案 、 股 权 激 励方 案 形 成 相 关 决 议 的 ; ( 二 十 三 )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回 购 股 份 相 关 决 议 、 回 购 股 份 预 案 的 ; 9( 二 十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或 者 其 他 再融 资 申 请 提 出 相 应 的 审 核 意 见 ; ( 二 十 五 ) 股 票 交 易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根 据 有 关 规
27、定 、 业 务 规 则 认 定 为 异 常 波 动 的 ; ( 二 十 六 ) 公 共 传 媒 传 播 的 消 息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 ( 二 十 七 ) 聘 任 、 解 聘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二 十 八 ) 因 前 期 已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差 错 、 未 按 规 定 披 露 或 者 虚假 记 载 , 被 有 关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经 董 事 会 决 定 进 行 更 正 ; ( 二 十 九 ) 公 司 出 现 下 列 使 公 司 面 临 重
28、大 风 险 情 形 之 一 的 : 1、 发 生 重 大 亏 损 或 者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2、 发 生 重 大 债 务 、 未 清 偿 到 期 重 大 债 务 或 重 大 债 权 到 期 未 获 清 偿 ;3、 可 能 依 法 承 担 的 重 大 违 约 责 任 或 大 额 赔 偿 责 任 ; 4、 计 提 大 额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5、 公 司 决 定 解 散 或 者 被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 6、 公 司 预 计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 一 般 指 净 资 产 为 负 值 ) ; 7、 主 要 债 务 人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或 进 入
29、破 产 程 序 , 上 市 公 司 对 相 应 债 权未 提 取 足 额 坏 账 准 备 ; 8、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或 被 抵 押 、 质 押 ; 9、 主 要 或 全 部 业 务 陷 入 停 顿 ; 10、 公 司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 刑 事 处 罚 ;11、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或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及 出 现 其 他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 12、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30、 或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风 险 情 况 。 ( 三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最 先 发 生 的 以 下 任 一 时 点 , 及 时 履 行 重 大 事件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 一 ) 董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就 该 重 大 事 件 形 成 决 议 时 ; 10( 二 ) 有 关 各 方 就 该 重 大 事 件 签 署 意 向 书 或 者 协 议 时 ; ( 三 ) 董 事 、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知 悉 该 重
31、大 事 件 发 生 并 报 告 时 。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前 条 规 定 的 时 点 之 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应 当及 时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现 状 、 可 能 影 响 事 件 进 展 的 风 险 因 素 : ( 一 ) 该 重 大 事 件 难 以 保 密 ; ( 二 ) 该 重 大 事 件 已 经 泄 露 或 者 市 场 出 现 传 闻 ; ( 三 )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按 照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首 次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时 , 应 当 按 照 上
32、 市 规 则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披 露 要 求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制定 的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予 以 公 告 。 在 编 制 公 告 时 若 相 关 事 实 尚 未 发 生 的 , 公 司 应当 严 格 按 要 求 公 告 既 有 事 实 , 待 相 关 事 实 发 生 后 , 再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的 要 求 披 露 完 整 的 公 告 。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披 露 重 大 事 件 后 ,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出 现 可 能 对 公司 证 券 及 其
33、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 时 披露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情 况 、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可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 公 司 应 当 履 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的
34、, 公 司 应 当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告 知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拟 发 生 的 股 权 转 让 、 资 产 重 组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并 配 合 公 司 做 好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第 四 十 条 信 息 披 露 的 时 间 和 格 式 , 按 上 市 规 则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及 上 市 公 司 临 时 公 告 格 式 指 引 之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管 理 与 责 任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义 务 人 为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各部 门 、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和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