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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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1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各类企业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2对流通领域商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市

2、场监管执2营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管和抽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按规范抽取样品

3、并封样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法事项3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4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

4、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 职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3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公布)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5律、法规、本 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 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

5、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 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6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

6、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7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

7、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8及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 地点、存货量、 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 认。3对市场主体涉嫌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 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 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8、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走私贩私行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市场监管执法事项9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 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暂停销售,听候 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条

9、县级以10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4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广告违法行为实地检查,通过广告监管平台监测发布广告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执法事项5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广告违法行为实地检查 广告经营者或单位市场监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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