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增长或者下降时,应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第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权负责督办和监察。第五条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信、国资、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