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 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