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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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题 1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 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 2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 机关批准。( ) 3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安排会见。( ) 4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 重新鉴定。( ) 5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 机关提出。( ) 7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 ) 8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

2、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9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 5 日以内送达 控告人。( ) 10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一 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 1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 ) 12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 ) 13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 1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15拘传必须先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适用。( ) 16

3、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点进行讯 问。( ) 17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 罪嫌疑人( ) 18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19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 拘留后 7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20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 48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2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37 日。( ) 22执行拘留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

4、23对拘留后没有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拘留 决定书中注明原因。( ) 24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可逮捕。( ) 25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应予逮捕。( ) 2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均要逮捕。( ) 27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48 小时内进行讯问。( ) 28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 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 注明。( ) 29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办

5、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 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上级 人民检察院 审查。( ) 30对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31对犯罪集团的从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 32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继续取保 候审。( ) 3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么采用保证金担保,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 不能同时并用。( ) 34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 ) 35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 未满 1 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36对应当逮捕的犯罪

6、嫌疑人 患有疾病,可以监视居住。( ) 37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 38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 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 39公安机关依法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政协 全国委员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 ) 40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

7、检察院审查起诉。( ) 41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 4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4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4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 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 )。 45、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

8、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 安机关管辖。( ) 46、对被宣告拘役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 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 4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 48、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 人民法院。( ) 49、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 ) 50、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

9、送交原关押 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 51、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 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 52、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 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 53、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 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54、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查处纠正,经县级以上

10、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处理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 55、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 查;重大、复杂的案件 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 56、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 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 57、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58、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 所执行。( ) 59、对异地公

11、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 手 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收 取一定的费用。( ) 60、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 办案协作函件( ) 61、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 应当通知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 62、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 公安机关。( ) 63、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 当认真查办,并及时反馈。( ) 64、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 唤通知书、拘传证、办 案协作函

12、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 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进行讯问。( ) 65、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 协作函件和介绍信,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 协助执行。( ) 66、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 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 67、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 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三 人。( ) 68、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

13、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 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 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 安机关。( ) 69、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 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 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 执行。( ) 70、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 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 ) 71、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

14、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2、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 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 7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 74、公安机关接 受案件时,可暂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仅将受 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 75、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外,作其他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计 入办案期限。( ) 76、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 5 日以内送 达控告人。( ) 77、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15、 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 78、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医师进行( ) 79、检查妇女的身体,最好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如果条件不具备, 也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男侦查人员进行 。( ) 80、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 罪嫌疑人( ) 81、公安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讯问。 ( ) 82、拘传必须先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适用。( ) 83、拘留后,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暂放留臵室看管。( ) 8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16、可以延长至 37 日。( ) 85、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86、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拘留后 7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87、对拘留后没有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讯问 笔录中注明原因。( ) 88、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必须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 89、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均要逮捕。( ) 90、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 91、犯罪

17、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 清,应即逮捕。( ) 9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 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 注明。( ) 93、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 48 小时内进行讯问。( ) 94、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 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 ) 95、对犯罪集团的从犯,可以取保候审。( ) 96、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么采用保证金担保,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 不能同时并用。( ) 9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

18、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98、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 99、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100、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 1某流窜犯罪案件,犯罪 嫌疑人在甲地购买枪支;在乙地入室盗窃三千元 人民币;在丙地故意杀人;在丁地抢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两千元。此案应由() 公安机关管辖。( C) A甲地 B乙地

19、 C丙地 D丁地 2某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别住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最先接 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D)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08 年 2 月 14 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 2008 年 2 月 17 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 千元, 2008 年 3 月 4 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 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4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丁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 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B)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B)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C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 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D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安排会见 6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有( )。( C) A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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