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饲料法规体系的制修订变化和趋势,2018年3月30日,目 录,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二、禁用和停用的药物三、新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四、新版饲料卫生标准五、今后的趋势,饲料法规体系,饲料法规体系,1个法规条例5个部门规章(管理办法)15个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通知)2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一、饲料法规体系的制修订,1、新增: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农业部公告2018年第2638号)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扩大胆汁酸适用范围(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358号)饲料中妥曲珠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8项标准(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349号)
2、饲料中停止使用硫酸粘菌素(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8号)关于准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6号,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2、修订、取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54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取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45号、2014年2134号、2017年2634号修订)增补辅酶Q10渣和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34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
3、订)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25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订、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2016年第666号、2017年676号修订),一
4、、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3、具体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66号发布 ,2011年609号令、2013年第645号、2016年第666号、2017年第676号修订)666号令:十九、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676号令:十六、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修改为“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5、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3号令: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去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8号令:删去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
6、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订)3号令: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一、饲料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8号令:删去第四条中的“年度备案和”。,条例及管理办法的制修订,进口饲料和饲料添
7、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3号令: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8号令: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2012年第1773号公告发布、农牧办201311号通知、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38号、2014年第2133号、2015年2249号、2017年2634号修订)一、增补辅酶Q10渣进入饲料原料目录,编号:12.3.4。特征描述:利用类球红细菌和由葡萄糖、玉
8、米浆、无机盐等组成的主要原料发酵生产辅酶Q10后的固体副产物。菌体应灭活并经干燥处理。该产品仅限于畜禽饲料使用。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铵盐、水分。二、将辅酶Q10渣同时增补到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045号发布、2014年2134号、2017年2634号修订)三、将饲料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至猪,在猪配合饲料中的最高限量为0.25%,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1886.72015)执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
9、部关于印发饲料工业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农人劳200010号)废止取消: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准入要求,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
10、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删去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二款。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将饲料生产企
11、业许可条件第八条第一款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
12、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4年第2109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改),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内容要求第五项产品来源部分修改为:“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初始原料。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
13、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包括菌株的属名、种名、保藏机构等信息。”第十二项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部分,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国际公认的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不得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附件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第三项产品组分的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部分,删去“并提供由农业部指定的
14、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鉴定报告的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得是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或与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和委托生产备案(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54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取消),关于准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6
15、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批准杭州富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降低含量规格的一水硫酸锌为饲料添加剂,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产品信息表见附件1),同时发布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见附件2)。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产品信息表 2.一水硫酸锌产品标准(备案)、说明书和标签2016年7月21日,二、禁用和停用的药物,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农业部公告2018年第2638号)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
16、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生产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2018年4月30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2019年4月30日前流通使用。三、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饲料中停止使用硫酸粘菌素(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8号),饲料中停止使用硫酸粘菌素(农业部公告2016年第2428号)2016年10月31日(含)前生产的产品,可在2017年4月30日前继续流通使用。删除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附录1产品目录中的“硫酸黏菌素预混剂”。,停止使
17、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2292号),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评价,认为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决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撤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用于非食品动物的产品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18、的申请。二、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2015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流通使用。三、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农业部2015年9月1日,三、新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25号),三、新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
19、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同时废止。在1224号公告中原3大类49种(1.氨基酸、2.维生素、3.微量元素、4.常量元素)调整增加了8大类124种(1.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2.维生素及其维生素类、3.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4.非蛋白氮、5.抗氧化剂、6.着色剂、7.调味和诱食物质(甜味物质)、8.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
20、/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25号)以锌为例:变化较大,四、新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GB 13078.12006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中亚硝酸盐允许量、
21、GB 13078.22006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GB 13078.32007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允许量、GB 216932008配合饲料中T-2毒素的允许量。与原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本标准适用于表l中所列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不适用于宠物饲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删除了有关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内容。增加了伏马毒素、多氯联苯、六氯苯3个项目的限量规定。规范了限量值的有效数字。扩大了各项目限量值的覆盖面并统一按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
22、充料、配合饲料的顺序列示,进一步细化了各项目在不同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不同年龄和动物类别)中的限量水平,其中:,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更加全面、系统:五大类、24项、168个指标,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增加了污染物种类:伏马毒素(B1+B2)多氯联苯和六氯苯扩大了饲料原料的范围:覆盖了大部分饲料原料目录,细化不同的限量值:,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扩大了饲料产品的覆盖面: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类型、不同生长阶段动物对污染物的敏感程度,细化了饲料产品的限量值,修改和增加了限量值100多:增加不同动物物种的饲料产品:猪、家禽(鸡、鸭)、牛
23、、羊等反刍动物;首次增加了水产(鱼、虾、鳖、海参和贝类等)饲料产品;马、兔;狐狸、貉、貂。细化了污染物不同“易感”动物的饲料产品的限量值:,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细化了不同动物生长阶段饲料产品限量值:如仔猪、青年母猪;雏禽、肉用仔鸡、育雏鸡、育成鸡、肉用仔鸡前期、肉用仔鸡后期、生长鸭;犊牛、羔羊等。特别体现了人与动物健康共同拥有的指标:指标限量值不仅可以减少对动物健康的危害,还可以保障对人的安全。,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2017),标准限量值更加严格,80%达到了欧盟标准要求:,五、今后的趋势,1、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168号公告)在修订中,并正在实施 “退出行动”,推动人兽共用抗菌药物或易产生交叉耐药性的抗菌药物作为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 2、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时取消产品报批检验报告; 3、取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4、取消单一饲料的审批 ;5、取消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归并入添加剂预混合饲料;6、增补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7、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6个规范性文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