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1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和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和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项由此产生的利益。(三)国
2、际合作以某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没一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原则(一)互惠原则又称为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商的优惠待遇。(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其具有如下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
3、、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四)市场准入原则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确定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特别对于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五)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 WTO。(六)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努力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
4、约的销售合同依据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2 -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一依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规定进行了保留。(二)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证券投资、流通票据或货币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此外,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通过
5、货物买卖方式所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如果上述合同中提供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然适用公约。如果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部分。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合同中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则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三)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四)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买卖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
6、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公约部分使用,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五)我国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在中国不适用。(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涉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因为不涉及公约的适用。2.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三、违反合同的补救
7、方法(一)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5.宣告合同无效。(二)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履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约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交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申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三)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1.解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8、;2.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买房如果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3 -但有以下例外:(1)如果不可能归还原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2)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公约 38 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3)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以为买方在正常营业中售出,或在正常营业中消费或改变。3.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收益。四、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一)十一种贸易
9、术语中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EXW 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FAS 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FOB 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转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续表)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CFR 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
10、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DAP 目的地交货目的地不卸货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DAT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目的地卸货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DDP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二)十一种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名称 适用运输方式EXW 工厂交货 各种运输方式FCA 货交承运人 各种运输方式FAS 船边交货 海运和内河运输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4 -FOB 船上交货 海运和内河运输CFR 成本加运费 海运和内河运输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海运和内河运输CPT 运费付至 各种运输方式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各种运输方式DAP 目的地交货 各种
11、运输方式DAT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地交货 各种运输方式DDP 完税交货 各种运输方式(三)十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费用划分表贸易术语 出口清关 装货物 运费 保险费 卸货费 进口清关EXW 工厂交货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FCA 货交承运人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FAS 船边交货 卖方买方/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FOB 船上交货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续表)贸易术语 出口清关 装货物 运费 保险费 卸货费 进口清关CFR 成本加运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CPT 运费付至 卖方 卖
12、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DAP 目的地交货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DAT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DDP 完税交货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四)贸易术语记忆方法1.清关:卖出买进除首尾(除了 EXW 和 DDP,都是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卖方负责进口清关)。2.投保:贸易术语里有字母“I”的表示卖方有义务投保,其他贸易术语双方均无义务。3.运输:E 组和 F 组买方负责运输;C 组合 D 组卖方负责运输。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5 -4.风险:FOB、CFR、CIF 都是或武装到
13、船上是风险转移,其他是交货时风险转移。5.交货地点:E 组、F 组、C 组是在出口国的某地,D 组是在进口国的某地。6.注意:E 组和 F 组后面的地名表示装运地、装运港;C 组合 D 组后面的地名表示目的地、目的港。例如:FOB 上海(装运港)、CIF 上海(目的港)。7.适用的运输方式:FAS、FOB、CFR、CIF 适用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余的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8.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点:1.取消了“船舷”的概念;2.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五、提单(一)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
14、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er)提单的作用(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从理论上讲,提单只是由当事人一方签发的。从时间上讲,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承运人签发提单仅属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固提单是合同的一种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这时提单就成了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运输合同。2.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如果承运人又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想托运人提出异议。但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的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3.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承运人
15、保证想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提单内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向承运人提货。一定条件下,提单可以转让、抵押、结汇。(san)提单的分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获待运提单。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依据记名提单,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者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转让十分简单,无需背书,交付即可。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凭借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
16、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批注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银行除非在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该类似提单的情况下,一般会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4.根据运输方式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6 -6.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成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运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提起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四)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问题1.正本提
17、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2.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 56条关于限制赔偿则恶人的规定。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5.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承运人对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不承担责任。7.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18、,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六、调整班轮运输的三个提单公约之比较比较项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提单的证明效力提单记载的内容对托运人和受让人来说都是初步证据明确规定提单对善意受人让人是最终证据同维斯比规则实际承运人的地位 无规定 无规定实际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享有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地位未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及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是否都享有抗辩权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原因公约中承运人的各项抗辩、责任限制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原因公约中承运人的
19、各项抗辩、责任限制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 无规定 无规定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制额为迟延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但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7 -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 同海牙规则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即“接到交”(港至港责任)承运人的免责采取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包括航行过失责任、火灾免责、海上灾难危险免责、货方责任免责等17 项同海牙规则,但增加了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适用过失推定原则,取消了航行过免
20、责及火灾过失免责;但在火灾的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妥协,索赔人需要证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火灾中有过失赔偿责任限额每个或每单位货物不得超过 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船前以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双重责任限额制。以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10000 金法郎或每公斤 30 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为解决货币贬值问题,采用特别提款权为计算责任限额的单位。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835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提起索赔诉因 无具体规定不管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承运人所享有的抗辩和责任限
21、制权利都是一样的同维斯比规则索赔通知诉讼时效在验货时发现残损的,应立即向承运人提起索赔。如残损不明显,则在 3 日内提出索赔通知。诉讼时效为 1 年,自诉讼时效为 1 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 1 年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 3个月的宽限期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损害不明显时,在收货后 15 日内提交,但最长不超过 60 天,公约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8 -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付之日起算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货物范围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
22、如果提单是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则可使用(1)提单在缔约国签发;(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公约(1)提单或其他某一单正在某一缔约国签发;(2)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3)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某一缔约国;(4)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保函效力 无规定 有条件的承认保函效力七、海损海损从程度上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1.“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2.“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
23、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1)按实际全损索赔;(2)按部分损失索赔。如果按实际全损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即将全损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如不发出委付通知,则视为按部分损失处理。对于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一旦接受,不得反悔。如果保险人接受了委付,就应该按全损赔付。此时,被保险人应该将剩余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3.“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
24、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的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地。所谓有意的措施,是指船长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损害,但为了避免船和货物遭致共同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特殊费用是指超出船舶正常运营情况外所承担的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是在船舶和货物面临共同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正常航行所需以外的特殊费用。(4)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有效果。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9 -4.“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风险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十二、补充: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1.共同海损
25、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2.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的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3.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八、信用证流程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一般需经过下列基本步骤: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申请开证,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3.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依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
26、地银行(该银行即通知行),由通支行向受益人做出通知;4.交单议负,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再依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银行议付货款;5.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后无误后偿付议付行;6.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九、银行在信用证中的责任(作用)银行的责任主要为审单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付款。银行在审单时需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而且单据在彼此之间也应相互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行、承兑行
27、和议付行也不应接受单证之间或单单之间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承运人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开证行 通知行/议付行5.发货、取得单据1.合同约定信用证支付2.申请开证9.付款赎单3.寄信用证8.寄单据4.通知信用证6.交单7.偿付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10 -如果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情人有权拒绝到开证行那里付款赎单。开证行指在表面上审查单据,不考查货物是否在单据上的描述相符,只要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而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免责的情况主要包括: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
28、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5.受指示方行为免责,即开证行对所选的通知行等未执行指示而造成的损失免责。十五、国际服务贸易中四种服务的提供方式国际服务贸易门类虽然庞杂,却可以归类为若干种主要的提供方式。较为权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对国际服务贸易
29、定义时确定的四种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是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在这种提供方式中跨越国境的只是服务本身,而非服务的提供者。该种服务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来实现的,如国际电讯服务、卫星电视服务、国际资金划拨等等。2境外消费,是指一国消费者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如出国旅游、境外教育培训、境外医疗服务、船舶和飞机的境外维修等等。3商业存在,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商业实体、附属企业、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而在该国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商人或企业到另一国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酒店、餐馆;一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到另一国境内开办分支机构等等。这是目前国际服务
30、贸易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4自然人流动,是指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时装模特到另一国进行时装表演;歌星到另一国举办演唱会;医生或高级工程师到另一国提供专业服务等等。十六、服务贸易总协定(一)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二)一般义务和原则1.最惠国待遇:指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例外:提供给邻国的优惠;豁免清单;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2.透明度:要求每一个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提供不妨碍其法律事实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3.资格的认可;4.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