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状况测评指标详解及理论依据一、受教育机会权: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规定“我们将努力制订方案,内容包括:减少文盲,并为所有儿童,无论其背景和性别,提供教育机会:使儿童为生产性就业作好准备和终身学习的机会,即通过职业培训:让儿童在一个支持性的、培育性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长大成人。” 霍宏霞、杨菁英认为受教育机会权指个人依法获得接受一定形式、一定阶段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这里的受教育机会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受教育机会,与具体的教育层次、教育形式及教育机构相联系。受教育机会是一种重要的机会性资源,主要依据平等原则来获得,并且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各有侧重。受教育机会权又由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