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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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办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定了以下具体条件: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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