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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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州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教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州教科所”)各项工作,有效提升教育科研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条例和楚雄州教育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州教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州教科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在州委、州政府以及州教育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教学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

2、服务,努力建设尊重教育科学和教育规律、学术氛围浓郁、工作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教育科研机构。第三条 州教科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教育规律办事。各科室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州教科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第四条 州教科所全体教研员要遵纪守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诚心做好服务。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五条 州教科所实行州教育局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即所长负责全面工作。所长因公外出期间,由所长委托室主任主持工作。第六条 所长负责对全州教育科研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及州属学校教育科研机构的教育科研工作;负责州教科所的全面工作。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所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协助所长制定和完善州教科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助所长做好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负责所内的公文处理和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负责全州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统筹管理;负责州教育学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完成所长安排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初

4、等教育研究室主任负责全州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科学、中小学艺术教育、中小学体育、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语言文字等学科的教育科学研究;负责对各县市、州属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以及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负责对楚雄教育编辑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负责全州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完成所领导及办公室安排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中等教育研究室主任负责全州普通中学(中专、职高)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中小学外语、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等学科的教育科学研究;负责对各县市、州属学校相关学科的教育科研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以及教学质量

5、的监控和评估;负责全州高(完)中高考复习指导和备考工作的督查;完成所领导及办公室安排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教研员负责相应学科的教育科学研究;负责对各县市、州属学校相应学科教育科研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以及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完成所承担的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所领导及室主任安排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十一条 州教科所遵守州教育局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所长办公会议、科室会议、全所职工会议和全州教育科研工作会议等四种会议制度。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主持,各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内容为:总结、通报当前工作;安排、布置近期工作;讨论、研究相关工作。办公室作会议记录

6、。第十三条 根据所长办公会议的部署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科室会议,由室主任召集主持,各室所辖学科(岗位)教研员参加。内容为:总结、通报当前工作;安排、布置近期工作;组织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学习。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第十四条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所职工会议,由所领导召集主持,全所教研员参加。内容为:总结、通报当前工作;安排、布置近期工作;组织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学习。办公室作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每年 3 月份和 9 月份别召开全州教育科研工作会议,由州教育局分管的局领导召集主持,所领导统筹协调,办公室负责筹备。参会人员为:各县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教研室主任;州属学校分管的校领导、教科室主任;州教科

7、所全体教研员、特约教研员。会议内容为:总结前期工作;交流典型经验;表彰先进;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下步工作。第四章 学习制度第十六条 全体教研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通过举办讲座、自学、集中学习等方式,学习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科研业务水平。第十七条 室主任(副科)以上干部根据州教育局统一安排,参加州教育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第十八条 全体教研员根据州教育局统一安排,参加全局职工大会学习。第十九条 各科室每半月进行一次时事政治和业务学习,并有学习活动记录。第二十条 鼓励和提倡教研员在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参加在职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提

8、出意见,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报请局领导审批。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教研员参加省内外组织的各种教育科研业务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参加活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公文处理第二十二条 州教科所的收文均由办公室拆封、登记。凡由所内或其他人员转交的文件、材料应及时转交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收文后应及时登记,同时填写文件处理笺,送所领导阅批,然后由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或有关人员按所领导批示办理。第二十四条 各室负责人或直接承办人在收到所领导批示的公文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办公室负责督办。公文处理完毕,由经办人认真填写“承办情况”后交办公室归档。重要文件误办或遗失

9、,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终,办公室清理全年公文,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各室及教研员不得私自保留应存档的公文、材料。第二十六条 属于一般性工作安排或业务性活动,以州教科所红头编号(“楚教研”)或红头不编号发文;属于全局性的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报局办公室审阅并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以州教育局文件发文。第二十七条 州教科所发文(含转发),均由相关科室负责,并指定承办人以打印方式草拟文稿。文稿拟定后须认真填写楚雄州教科所文件审稿用笺,然后分别送室主任、办公室审核。第二十八条 文稿审核分别由室主任和办公室负责。室主任主要对文稿的内容(即行文的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办公

10、室主要对文稿的形式(即文体格式、行文的规范性等)和发文的数量进行审核。第二十九条 所领导对经室主任、办公室审核、修改并签署处理意见的文稿进行最后审定和批示。经所领导审签的文稿即为定稿。第三十条 凡经所领导审签的文件,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安排印制。印制过程中,内容以定稿为基准;文面布局、字体字号、用纸等,一般材料视其用途而定,红头文件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第三十一条 文件印制、盖章、分发,均由办公室负责,特殊情况可由相关承办人协助完成。文件印制、分发要做到准确、及时、无误。第六章 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研员必须遵守州教育局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认真履行签

11、到手续。第三十三条 全体教研员必须按时参加局机关和所内的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活动规定。第三十四条 全体教研员每周一上午 8:008:30 按划定区域认真打扫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 保持各自办公室内外的整洁和卫生,未经许可,办公区域不准摆放个人大件物品。第三十六条 教研员下班前必须关闭好各自办公室(计算机、电灯等)电源和门窗。第三十七条 上班期间因公事外出,必须告知办公室。未经允许或私自外出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当天考勤按旷工论处。第三十八条 全体教研员出差办事时,必须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以便工作及其他紧急情况的相互联系。第三十九条 全体教研员出差或在外工作,要注重维护州教科所

12、的形象,并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四十条 凡请假的人员应写出书面假条,不得以口头方式请假。教研员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的,经室主任同意,由所领导审批;3 天以上的,经所领导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室主任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的,由所领导审批;3 天以上的,经所领导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所领导请假由局领导审批。每人每年的公休假(工龄 610 年 5 天/年;工龄1120 年 10 天/年;工 龄 21 年以上 15 天/年)原则上作一次性安排,特殊情况最多可作两次安排。休假情况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第四十一条 到文印室印制材料(磁盘输出、扫描、复印等),必须

13、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第四十二条 全体教研员因公出差,必须先填写楚雄州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表(一式二份),经所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出差(特殊情况可经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主任代签)。教研员(含室主任)出差,州内 7 天以内(含 7 天)、州外 3天以内(含 3 天)由所领导审批,超过时限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所领导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第四十三条 教研员出差,3 人以下(含 3 人)原则上不派专车,车旅费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3 人以上或特殊情况确需公务用车,必须在出差表中注明,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均按楚雄州教育局工作规则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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