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 (一)办理条件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