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高处作业过程中的管理,防止跌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淮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四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一年。第六条、凡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