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工会服务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书甲方: 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工会服务卡(以下简称“工会卡” )在乙方消费结算的相关事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期限1.1 合作内容:乙方成为工会卡的特约商户,工会卡持卡人在乙方消费时以该卡支付或结算消费款项。1.2 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_日止。到期前 30 日内若双方均未对本协议提出书面终止意见或修改补充意见,则本协议自动延期 年。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甲方在编印工会卡使用手册时,将乙方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
2、息刊登,或在常州工会网站工会卡栏目就乙方标识、简介、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宣传介绍。2.1.2 甲方向乙方发放工会卡特约商户标识牌 1 块。如乙方有多个结算窗口,则在每个结算窗口醒目位置放置工会卡结算提示标识各 1 块。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完好交还特约商户标识牌及结算提示标识,如特约商户标识牌、结算提示标识遗失、毁损的,则按成本价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1.3 甲方委托合作银行为乙方免费安装 POS 机。2.1.4 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委托合作银行为乙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2.1.5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甲方有权将乙方名单在工会网站工会卡专栏、微信公众平台公示,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
3、向持卡人履行告知义务。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乙方应确保向持卡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如乙方违法经营,则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和赔偿的权利。2.2.2 乙方保证持卡人可在其各营业场所(见附件)刷卡消费所有以人民币为22支付手段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乙方不得对刷卡消费另设条件,同时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合法票据。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持卡人投诉当次消费总金额作为补偿。2.2.3 乙方应保障 POS 机工作正常。若出现刷卡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乙方应告知持卡人,同时应立即报修,在 3 日
4、内恢复正常,乙方不得以 POS 机故障为由影响持卡人享受工会卡消费补贴。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持卡人投诉当次消费总金额作为补偿。2.2.4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工会卡特约商户标识牌。如经营场所有多个结算支付通道,且只有部分通道可用于工会卡支付,则乙方应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持卡人。2.2.5 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凭收据退还(不计息) ,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除外。2.2.6 乙方享有在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按约收到结算金额的权利。2.2.7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标识及相关信息,同时授权甲方在协议期内进行特约商户业务宣传时,免费使用乙方提供的标识和相关
5、信息。2.2.8 乙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当提前 3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甲方在相关宣传栏目及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2.2.9 乙方不得擅自将工会卡作为特定商业活动对象。如需开展工会卡专场活动、特惠活动等,须提前将活动方案报甲方并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2.3 消费款的结算2.3.1 乙方按消费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全额用于补贴消费者) ,其余款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结算。(1)乙方向甲方合作银行授权将工会卡消费款项直接绑定甲方开设的专用账户,每月 10 日、25 日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合作银行核对、结算消费款项(即核算上月 26 日至本月 10 日、11 日至 25
6、 日的工会卡刷卡消费金额) 。(2)按银联规则结算。2.3.2 如遇退货,甲方授权乙方代收消费补贴款,即按消费金额的 退款。第三条 其他约定3.1 违约责任3.1.1 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或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并继续按约履行;若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伍仟 元,若守约方实际33损失大于此违约金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3.1.2 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1.3 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
7、错造成的共同损失,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并相互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3.2 保密责任3.2.1 各方应严守秘密,除对方有明确许可外,所有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从对方获得的技术、经济、财务和市场信息等以及持卡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2.2 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第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4.1 本协议的产生、有效性、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的法律的管辖。所有与本协议的履行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2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
8、遇不可抗力或不可规避的政策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协议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完成清算工作,并协助对方做好善后工作。第五条 附则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盖章)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 152 号签字代表: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地址:签字代表:日期: 年 月 日44附件:工会卡特约商户经营场所列表序 号 名 称 地 址 电 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