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听证简要导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市市场监管局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送审稿)报我办审查,我办经审查、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市委、市政府也一贯高度关注,市人大、市政协也多次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提案、议案。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下,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竭尽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在大力推进监管工作的同时,一些制度性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如:为更加充分发挥监
2、管职能和效率,需进一步优化和明确监管体制与监管职责;为加强预防和应对风险能力,需建立完善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为切实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能力和责任意识,需要建立完善安全责任机制和内部制约机制;为加强日常监管,需结合实际建立一些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管力度;为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会共治,行业自律与诚信制度需进一步建立健全。为此,为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及监管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充分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尽快制定本条例二、 条例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鉴于食用农产品本身的特有性质,结合
3、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现有的法律体系与监管制度,食用农产品通过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优先适用,对专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二)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与特区技术规范为高标准保障我市食品质量与安全, 条例规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有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同时,鉴于食品领域专业强的特点,需借助专业力量解决相关风险评估与行业监管问题,为此, 条例要求: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医学、营养、生物、化学、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审订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规范,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
4、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经验,也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等。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深圳作为90%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都依靠外部输入的城市,更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基于风险防控基础上的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因此, 条例规定: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监测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结
5、合食品安全状况、变化情况以及监测能力等,确定监测食品、监测项目、监测区域、样品数量、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食安办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市食办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必要时,应组织食品风险信息交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
6、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科学合理地利用信用信息对食品安全从业者进行监管,这已被国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也是当前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及的建议。因此, 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征
7、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记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力图通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制来有效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一种生产经营者普遍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五)热点难点问题与强化监管措施1、感官性状异常的认定和食品安全快检。为解决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条例规定: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
8、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也授权执法人员可采取快检方式对食品质量进行初步筛查,明确了快检结果可作为强制措施依据,有利于防止问题食品危害范围的扩大。2、餐饮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餐饮行业的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发现某些违法经营行为屡教不改、屡罚不止,需要更为科学有效的规制措施,能在处罚的同时给违法经营者以警示和教育,因此,在借鉴香港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和国内的交通违法记分制的基础上,确立了餐饮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制,通过该制度增强餐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3、无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首先,区分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9、不同环节对无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如无证生产的罚款额比无证销售的罚款额重;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罚款额不以货值金额来衡量。其次,对超越许可范围或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贴近实际的规定:先责令停止超范围生产经营,并限期申请相应许可,或者责令限期申请延续许可,拒不执行的,才处以罚款。第三,无证生产经营并不等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等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改变了一刀切的没收工具、设备的规定,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三、 条例需要听证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问题。 条例在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责任”中 规定了企业的主体安全
10、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和安全岗位的责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责任,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及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时的报告义务,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规定了相关要求和责任,等等。需要听证代表研究相关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二)关于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 条例在第十三条规定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征求意见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很有必要,因为媒体广泛反映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 脏、乱、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抽检结果合格
11、率低,有必要对其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以加强监管。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要求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并不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建议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加强监管、强化问责等方式切实解决。(三)条例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应当取得许可并有相应的执行标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添加,但应当取得许可并有相应的执行标准。在征求意见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可以添加的范围仅限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要求取得许可的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深圳实际出发,保护我市传统饮
12、食习惯,发挥特区立法利于创新的优势,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传统食品添加作出创新性规定,有利于餐饮行业发展和市民获得传统的饮食服务。(四 )禁 止 在 我 市 销 售 散 装 白 酒 和 散 装 食 用 油 是 否 必 要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禁 止 销 售 。在 征 求 意 见 时 ,有 两 种 不 同意 见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销售环节的散装食品因其风险程度较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也是执法人员监管的难点。通过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风险的节点的分析,以及对我市散装白酒和散装食用油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的调查,有必要规定禁止销售。另一种意见认为散装酒和散装食用油在我市客观存在且已融入百姓生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全面禁止销售不合民意,尤其是有关连锁经营还为国家鼓励,实施规范管理和销售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建议采取疏导的方式予以准入,让规范品质好的连锁经营把品质差风险高的散装酒和散装食用油排挤出市场,达到净化市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