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市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补助工作方案为促进品牌农产品培育宣传和推广,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品牌知名度,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 标” 持续健康 发展的意见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 发的通知(珠字2018 11 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2020 年,全市拥有“三品一标” 农产品认证 80 个以上,广东省名牌产品达 30 个,广东省著名商标达 10 个,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 4 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3 个,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2 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2 个, “全国
2、一村一品镇村”3个。二、补助对象 经市相关部门推荐,由国家或省职能部门审核认定(认证)的珠海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单位(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 补贴种类补贴种类所指的认证(认定)农产品包括“三品一标” 农产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农业类),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 “全国一村一品 镇村” 等。四、补助条件标准从 2018 年起,对新增认证(认定)农产品的主体给予补助2(不含续证),具体标准如下:(一) 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补助金额 3 万元;多于 1 个产品的,每增加 1 个补助 2000 元,每个主体补
3、助金额最高不超 4 万元。(二) 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补助金额 5 万元;多于1 个产品的,每增加 1 个补助 2500 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8 万元。(三) 获有机转换认证的,单个产品补助 5 万元;多于 1 个产品的,每增加 1 个补助 5000 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8 万元。有机转换认证经 3 年监测成功转为有机认证的,单个产品补助 5 万元,多于 1 个产品的,每增加 1 个补助 5000 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10 万元。(四) 获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五) 获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农
4、业类,获得市相关部门奖励的除外)、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多于 1 个产品的,每增加 1 个补助 5000 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8 万元。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1 个产品补助 10 万元,多于 1 个的,每增加 1 个补助 2 万元,每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6 万元。(六) 被评定或被授予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每个品牌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七) 获得“全国一村一品 镇村” 的镇或村,一次性补助 5 万3元。五、申报核发程序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主要有四个环节,分为主体申请
5、、区级审核、市级审定和资金拨付。(一)主体申报。对按规定获得补助的主体于每年 6 月前,将相关获得的证书及佐证材料向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二)资料核准。各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补助金额进行审核。(三)资料复核。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按本规定对各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研究确定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四)资金拨付。确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后,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方案经批准后,市财政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报主体。六、监督与管理(一) 获证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要规范使用产品认证(认定)标识,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品牌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
6、占有率,自觉接受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对认证产品进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属主体进行整改,未达到管理规定要求之前不受理该主体申请补助。(二) 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定)农产品在各级专项检查、例行检测、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消费者投诉反映存在问题且经核查属实,或出口产品被国外索赔且经核查属实的,农业主管部门将4相应经营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向发证(登记)机构提请撤销认证资格,自事件发生当日起 5 年内该主体的所有认证产品均不受理该单位申请。(三) 获得补助的单位,经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单位补助资格,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自事件发
7、生当日起,10 年内不再给予各级农业财政资扶持,并将其行为报市信用管理部门记录在案。(四)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农产品的主体及认证产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 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补助公开、公平、公正;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并拨付扶持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补助资金用途。(六) 珠海市农业品牌培育补助资金纳入市级年度预算,在农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功能区)也应加大对农业品牌培育推广的投入,鼓励扶持品牌农业发展。七、其他规定(一) 同一产品只享受补助一次,已获得相关认证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年检,有效期到期后,获得认证的主体必须进行续展认证申请(特殊情况不续期的
8、企业要向市区农业部门书面说明)。(二) 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不予补助。(三) 同一主体不同生产基地的多个认证产品,以及在原基地上新增扩项的同类型认证产品,均按照同一主体多个产品进行补助,受最高补助金额约束。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企业属同一5法人的,视为同一主体。(四) 不同申报主体属同一法人,或不同申报主体不同法人但同一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取得认证(认定)的,按照一个生产基地的标准进行补助。(五) 同一主体的认证产品中,部分农产品同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以下简称“ 三品” )中两种以上认证的,按其中认证补助标准最高的进行补助,不作累计重复补助;其他只获
9、得一种认证的产品按相应补助类型执行。未获得补助的农产品,在有效期到期后续展并经认证续展的农产品可视为新认证的产品予以补助。(六) 同一农产品经不同认证机构认证颁发同一类型证书的,只对其中一种类型进行补助。(七) 同时获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农业类)、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只补助其中一项称号,补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八) 获得“三品一 标” 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新型职业农民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青年农场主的,一次性增加补助 2000 元;经营主体的职工(或社员)中每 5 名新型职业农民,一次性增加补助 2000 元(不足 5 名的不计算),最高不超过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