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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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山东省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江苏省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四川省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二、编制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咨询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人人能够享有社会保险咨询服务权利、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

2、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需要统一、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行为,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 本标准对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行为,促使社会2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程序合法、方法科学、服务高效、处理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通过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依法合规、高效地开展。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必须统一规范,实现标准化作业。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服务内容,需要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满足依

3、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咨询服务行为,确保法律、政策正确执行。二是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需要。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完整、执行统一,明确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的范围、设施设备和咨询服务窗口设置、服务人员配置、内容、形式、流程、质量、监督、评价与改进等要求,对保障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标准统一、均等化服务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三是保障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监督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

4、义。三、编制原则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3(一) 统一性原则确保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确保与已发布的国家标准的一致性,确保与相关服务标准的一致性。(二) 规范性原则严格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按照 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统一工作流程,制定并实施严密的工作计划,编写过程严格执行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编写。重点对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工作的范围、设施设备和咨询服务窗口设置、服务人员配置、内容、形式、流程、质量、监督、评价与改进等要求进行规范。(三) 实用性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管理模式和不同经办水平的客观

5、实际,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四) 前瞻性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提出应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体系,为社会保险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以维护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秩序,使社会保险服务对象平等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权利和基本权益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过去只有服务,没有标准规范;本次4制定的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是具有前瞻性的工作规范。四、编制过程2014 年 4 月 25 日,山东济南会议正式成立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标准制定工作组。在部中心和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工作组成员单位精心策划、精密组织,采取

6、各自酝酿、统一起草、分层讨论、广泛论证和集中修改的工作方式开展标准制定工作。为确保标准质量,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工作组与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多次协议,为标准编写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工作组严格遵循编制原则,注重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注重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致。主要编制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4 年 4 月至 6 月,前期准备和初稿草拟阶段。按照工作计划,由牵头单位收集整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部分省、市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定、制度,人社部门、其他行业出台的相关条例、准则和规范,已发布的国家标准。牵头单位在收集整理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标准草案。经书面争

7、取成员单位、部中心相关部门和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专家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第一稿。第二阶段: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意见稿反复修改5阶段。工作组组织了三次专题研讨会议,在各成员单位所在地区按要求广泛征求各级经办机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框架结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问题、规范性描述和与相关标准衔接等内容进行集中讨论。每次讨论意见均书面记录,先后修改全稿 8余次,成型讨论稿 5 个版本。为确保标准的统一性、规范性,工作组先后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专家讨论,发文征求内蒙古自治

8、区各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厅各窗口单位的意见;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苏省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征求了当地标准化研究院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多方面意见的参考,统一了标准定位和框架及共性内容。第三阶段:2015 年 1-2 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牵头单位对历次讨论结果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部中心要求,对标准的框架、结构进行优化,对定义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对重点内容和相关文书进行了精校,形成了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五、标准的主要内容1、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对四个术语“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社会保 险咨询服务形式 ”

9、、“社会保险咨询服务6体系”进行了定 义。2、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设施设备和咨询服务窗口设置要求规定了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设施设备和咨询服务窗口设置要求。3、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人员配置及要求规定了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人员配置、人员要求开展工作的条件。4、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内容规定了政策咨询、经办程序咨询、个人权益咨询、引导服务的内容。5、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形式规定了开展窗口、电话、信函、网络、新闻媒体咨询服务的行为。6、社会保险咨询服务流程规定了窗口、电话、信函、网络、新闻媒体、引导咨询服务流程。7、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质量要求明确了基本要求、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用语、仪容仪表、服务纪律。8、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与改进明确了服务质量监督、服务质量评价、服务质量改进。7六、有关问题的处理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质量要求中的服务用语,为了保证标准结构的统一,我们将服务用语以附录的形式放在了后面。本标准附录中提供了 1 种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台账(样式),可供各地经办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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