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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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当前深圳市正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坚持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特别是需要用好“人才第一资源” ,激发“创新第一动力” 。为此,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指出要坚定不移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力推动深圳人才工作开创新的局面。结合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220 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11 年,市委市政府

2、出台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深发20119 号)及 5 项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经过近 7 年的试行,我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截至 2017 年底,我市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 3064 人,其中,评审六次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 194 人。对比其他城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我市海外高层2人才政策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评审标准明晰。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标准明确,层次分明,涵盖了世界一流水平人才,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人才以及国内先进水平人才等高层次

3、人才中的多个层级,对各类人才定义明晰,提高了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二是评审社会化程度高。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直以来都坚持评审社会化的总体方针,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日益增长的对各专业评审专家的需求与专家资源不足的矛盾。由于现行评审方式要求每组专家不低于 9 人,并且外省专家不低于 80%,增加了邀请专家的困难,同时海外高层次人才日益多样化,对评审专家的专业广度和细分领域的深度都提出了更高,进一步造成评审专家资源不足。二是按照国家对人才分类评审提出的新要求,评审

4、办法亟待根据不同专业或领域的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多维度、全方位评价人才,不唯学历和资历论人才,更加注重其业绩和贡献。三是评审办法在申报条件、申报次数、材料要求等具体操作方面不够清晰。二、修订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才工作的最新要求,积极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局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对国内外先进城市人才评审体系的分析,听取3了以往评审专家和申报单位的意见,依照提升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2012 年开始实行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如下:一是贯彻落实新政策和新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关于促进人才

5、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对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提出的新思路和新要求,特别是人才进行分类评审的要求,增强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评审办法的可操作性。 评审办法总体可操作性较强,但也存在申报条件不够明晰、评审标准较为笼统的问题,不符合对细分行业领域专业评审的要求,在细化评审标准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评价体系,保障评审效率和可操作性。三是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优化评审资源,保障广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立机制剔除明显不合格的申请人者,同时避免无意义的反复、高频率申请;制定退出和惩罚制度,建立诚信申请的良好氛围。三、主要修订内容(一)优化海外高层人才评

6、审年龄。原有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规定了人才的最高年龄限制,A 类为 60 周岁,B 类为 55 周岁,C 类为 40 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突出成就”和“适当放宽”的具体标准。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4实施以来,部分人才,尤其是具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选择回国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可能存在符合认定标准但是超过年龄规定的情形。为解决此部分人才申报,保证依法行政,拟在修订时明确适当放宽年龄的具体标准,申请A 类人才评审的申请人年龄调整为不超过 65 周岁,B 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 60 周岁,C 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45 周岁。(二)完善人才分类评

7、审制度。 评审办法没有体现人才的分类评价,实际操作也未分类设置不同的评价要素。在分析国内外对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申请人的专业类型,拟在修订时对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将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专业领域初步分为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类、医疗卫生类、文学艺术类、创新创业类、工程技术及其他等类别,按照能力、业绩和贡献三大核心一级评价指标和 7 大二级指标,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衍生出细化的三级指标,建立起既体现人才差异化,又体现统一性的评审指标体系。(三)适度调整评审专家数量和市外专家占比。原评审办法参照孔雀团队评审办法制定,对专家组成、数量等要求非常高,实际操作中存在聘请专家等困难

8、。原评审办法规定: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 9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 80%。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 1 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 2015 年之前年申请量在 40 人以内,20165年超过 70 人,2017 年系统申报了 115 人,由于申请人数逐年攀升,申请人专业范围越来越大,对专家数量和专业细分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原有对专家的规定需要适度调整。同时,考虑近年我市高层次人才已初具规模,并且院士、外籍院士逐年增加的实际,考虑扩大聘请专家的范围。拟适度降低专家小组总人数,将专业评审小组人数总数从不少于 9 人的单数调整为不少于 7 人的单数,且将

9、市外专家比例不低于 80%调整为不低于 70%,并将原有的院士范围扩大至发达国家工程院、科学院院士。 (四)规避申请人无序频繁参评。 评审办法没有对申请人的范围和可申报评审的次数等作出限制,近年出现评审不通过多年持续申报的个案。2016 年 3 月,我市颁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 号),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翻倍,导致 2017 年的评审申报出现与以往不同的三类情况:一是不符合认定标准又无突出成果和业绩,且与申报层级差距较大的申请非常多;二是首次出现了证书到期后申报同层级评审;三是认定后立即申请更高层级的评审。考虑到我市高层次人才主要以按照标准认定为主,评审为给予具

10、有突出专业水平和业绩人才获得认定的一种补充方式,为避免重复申报或以调整人才级别为目的带来的评审资源占用、浪费问题,需明确申请人可申报的范围和次数。拟规定已经获得认定或评审通过的人才不得申报,每一位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评审,且第二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或其他相6关材料。(五)建立了退出和惩罚机制。 评审办法对人才退出、惩罚机制没有明确,随着我市以及各区人才优惠待遇力度不断加大,人才工作业务中存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待遇的潜在风险。结合我市拟出台的人才诚信机制建设以及退出机制等政策,为营造高层次人才真才实干、风清气正的氛围,鼓励诚信、保护先进、惩罚造假、清除伪劣,需要增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退出和惩罚机制。拟对申请人过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存在道德瑕疵和过失未申报说明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由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满一定时限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要求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称号等惩罚措施。(六)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的问题。细化评审需要申报的具体材料和流程,对不符合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删除,规范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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