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会“监督” 亦会“再监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11-18 10:14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聚焦中心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一些部门在如何实施“监督”职责上却出现了不同认识,产生了误区,甚至弱化了有效监督的责任,造成了监督缺位。有人认为,行政部门也有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从监督事项中“全身而退”。比如,基建招投标、项目评审等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完全不用参与;还有人认为,事前、事中监督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事,纪检监察机关只需要抓好事后监督;也有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应针对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追责。这些认识无疑是片面的。在现代管理系统中,监督应是有层次且立体全面的,这些包括:权力部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权力授予部门的执法监督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党章赋予纪委“五项经常性工作”,明确监督是纪检监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清楚地回答了“监督什么”的问题。其中,同属于他律的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又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