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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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哲学系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细则(2012 年 2 月)总 则为认真做好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院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山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一条 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 9 月进行一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原则。第三条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辅导员等组成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2、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当年有效的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生活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认定标准。(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原则上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200 元(含 200 元)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特殊困难);

3、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400 元(含 400 元)并高于 200 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困难);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600 元(含 600 元)并高于400 元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详见附录)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在每学年 7 月,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需要申请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表格,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二)根据学校认定工作通知,制定本系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时间表,并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告。(三)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主要由党员代表、团干部、班干部、一般同学组成;评议小组经过全班民主投票选举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上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申请认定的学生评议如若担任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本人情况时需回避,以示公正公平)(四)收集申请材料。申请认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加盖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和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5、定申请表。(五)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阶段。评议小组成员在深入了解申请认定学生的在校生活、消费表现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召开小组会议,集体讨论,由组长根据讨论情况填写哲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填写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意见。(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阶段。辅导员填写中山大学哲学系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汇总表,提交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审核。(七)认定结果公示阶段。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评议结果审核无误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合理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则以此初步确定我系本年度

6、家庭困难经济学生名单。(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辅导员根据学校审核通过名单,建立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奖助工作的评定依据。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一)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在规定有效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其答复仍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二)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自觉接受监督,如被检举有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不符的行为或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教育批评。(三)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7、,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本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困难等级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给予相应的教育批评,并追回其所享资助,同时要对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 本细则由哲学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 2012 年 3 月起实施。哲学系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2012 年 1 月附录: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评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原则上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200 元(含 200 元)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特殊困难);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400 元(

8、含 400 元)并高于 200 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困难);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600 元(含 600 元)并高于 400 元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一般困难)。1、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也难以支付教育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2)城镇家庭中的低保家庭;(3)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直系亲属及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5)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人身及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2、

9、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且难以支付教育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2)家庭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的;(3)家庭直系亲属及本人突遭不幸,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但却明显感受到经济压力对他们的身体、心理、综合能力的发展有切实的限制,只能支付部分教育费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的;(2)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的;(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

10、及财产较大损失的;哲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联系电话 在校情况 参考内容 评议结果地区、民族情况 是否属于“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家乡遭受自然灾害情况是否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特殊救助情况是否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镇家庭中的低保家庭;家庭健康情况是否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父母工作情况是否父母无稳定工作;是否父母均无工作或一方下岗者;学生家庭情况家中求学情况是否家中有 2 人(包括 2 人)以上求学(非义务教育);是否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的;助学贷款情况 是否申请助学贷款消费情况 主要包括衣食住行消费情况勤工助学情况 是否有长期工作、岗位或兼职学习情况 是否经常旷课;是否 6 有挂科现象;获奖情况 是否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它奖励学生在校情况违纪、违规情况 是否有违返校纪、校规、法律和受到相关处分的记录其他情况班级评定小组意见 该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 困难 一般困难其困难情况在班级排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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