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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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2018 年 8 月 20 日发布BSZN-11004960010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1、受理范围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二、设定及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

2、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三、实施机关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4、办件类型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五、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

3、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2)不予批准情形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4、定。六、申请材料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原件复印件 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原件复印件 1份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1份申请

5、人自备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2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7 住所使用证明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8 企

6、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复印件 1 份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复印件 1份申请人自备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条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条件提供有关材料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

7、日八、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小哨箐管委会大楼 104 室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经)。2、网络受理网址:http:/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审

8、核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1、许可决定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2、送达方式(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政务服务中心 104 室领取或由其邮寄送达。(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十、许可服务(一)咨询1.咨询方式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小哨箐管委会大楼 104室电话咨询: 087

9、1-675171214网络咨询:http:/ 2.咨询回复(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2)网络回复:http:/ (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政务服务中心 104 室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 0871-67517121。(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1-67517969信函投诉: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小哨箐管委会大楼 304 室,邮政编码:6505

10、02网络投诉:http:/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附件:办事流程示意图审查申请材料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提出登记(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十一、相关文书、表单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昆明市工商红盾信息网站下载(http:/)。申请材料审查结果材料需要补正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决定补正后材料符合要求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涉及相应后置审批事项材料核实准予登记 驳回登记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不予受理告知办理相应审批程序发放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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