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记录控制程序(HBQY-CX-05)1 目的通过对记录进行控制,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清晰,为符合工作需求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证据。2 适用范围适用于管理处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记录的控制。3 职责3.1 政工科负责记录的归口管理。3.2 各科室和单位负责本科室和单位记录的收集、整理、保管。4 工作程序4.1 记录是指各项服务过程中以及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所有记录。4.2 记录的格式4.2.1 记录格式按各文件中的相应规定执行(有要求时,与有关行业规范要求相一致)。4.2.2 当规定的记录格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各科室和单位可自行设计、增加相应的记录表格。4.2.3
2、 记录的格式经审批确定后,即成为标准形式,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4.2.4 标准记录格式的批准、更改按文件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 政工科建立全管理处记录控制清单,保存标准形式的记录表样,对所有记录表格进行总体控制。4.3 记录的填写4.3.1 记录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正确,注明记录日期、记录人姓名。4.3.2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需要改动, 应做出标识,并由改 动人签字。4.3.3 记录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电子媒体、照片及其他形式。4.4 记录的标识4.4.1 记录应标明记录名称、当事人姓名、产生日期、部门和单位,以便追溯。4.4.2 政工科对管理
3、体系文件所附的表格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查阅。上级主管部门已有16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4.5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4.5.1 各科室和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记录进行整理、编目,并分类保存,以便于 查找和使用。各科室和单位应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记录进行归档。4.5.2 记录的存放应有适宜的环境,防止受潮、损坏和丢失。4.5.3 需归档的记录的保管期限应按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记录由各科室和单位至少保存三年。4.6 记录的查阅4.6.1 内部人员需查阅其他部门记 录 时 ,须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查 阅 。4.6.2 外部人员一般不得借阅归档记录,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应经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4.6.3 借阅记录时,不得涂改、损坏或丢失,并应在 规定日期内归还。4.7 记录的销毁对已过保管期限的记录,按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销毁。5 相关文件5.1 文件控制程序(HBQY-CX-03) 5.2 档案管理办法(HBQY-ZH-02)6 记录记录控制清单(CX-05-B01)17CX-05-B01记录控制清单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