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强化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审计,防止滥用职权,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发生,增强审计执法责任意识,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执法程序;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不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不当,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