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采购合同海鲜采购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成品海参收购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收购乙方成品海参大小为 头规格的海参,每头单价为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在甲方收足5000斤或收购一定数量时,款项一次性付清。 二、甲乙双方约定,海参成品在2两以上的,甲方必须每斤乙方并在经过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每斤元以上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客户。 三、海参收购的时间分春秋2季,春天5月1号前后,秋天10月1号前后。 四、甲方应在收购合同签订后交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能按照规格提供海参成品或成品海参数量不足,甲方为此付出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理成品海参,要承担总金额的30%作为不约金。 (三)甲方如在收购季节的15天左右,不能按时收购,乙方有权将违约金扣除,同时合同终止,乙方有权销售给其他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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