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公开资料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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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公开资料汇编辰溪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二 0 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序 言为了坚持精简效能原则,坚持权力法定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坚持简政放权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作实际,本部门对其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进行认真清理,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完整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梳理了权力事项,优化了权力流程,加强了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权力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主 编:刘圣刚副 主 编:曾德来、宁佐龙、陈玉东杨理华、张必发、钟斌执行主编:刘永清编 辑:廖小平、王槐泽、周凌云许多和、余 亮、王维来0附:1.1辰溪县安监局

2、行政权力公开汇总目录表单位(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刘圣刚 填报日期:2016 年 3 月 30 日事项类型序号对象 事项名称 子序 子项名称 法定依据申报表格收费情况执行部门流程图行政许可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

3、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有 不收 费 安监局烟 花股 有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4、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有 不收 费 安监局危 化股 有 23 非煤矿山 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

5、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8.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9、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10、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

7、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11、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有 不收 费 安监局矿 山股 有3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8、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二)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

9、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4(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54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

10、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二)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依法

11、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安监局非煤矿山股6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县安监局 有行政处罚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12、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

13、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县安监局 有7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

14、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安监局 有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的处罚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县安监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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