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吴英被控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吴英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吴英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由此可见,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而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三个要件。一、吴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所以其主观心理只能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具体如何推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参照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以下简称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