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题 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
2、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案例分析题 7 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 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
3、,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 3 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 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 1000 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 600 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
4、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民事侵权行为(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参考答案】(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
5、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案例分析题 8 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2002 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 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
6、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公民身份(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分析题 11 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2004 年 3 月 1
7、5 日,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说明,该矿隶属该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同年 9 月,陈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仿造王某签字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为刘某,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其他岗位”。2004 年 9 月 26 日,该市地质矿产局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并换发采矿许可证。请问:(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无效(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
8、? 被许可人(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应承担责任【参考答案】(1)无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49 条的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申请主体是被许可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50 条规定,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变更。(3)应承担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74 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承担责任。案例分析题 13 对撤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
9、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 50 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 A 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 B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
10、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 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 2 万元,装修费 3万元。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 50 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参考答案】
11、(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4、15 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法规是不能再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不需要。因为本案中造成利益损失的
12、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案例分析题 15 B 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公民 A 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 B 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 仍未收到 B 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 曾多次通过熟人到 B 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 B 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
13、复。为此,A 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A 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B 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3)本案中,A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参考答案】(1)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 38 条规定。(2)一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书面答复;二是时间超过期限的问题。违反行政许可法第 32 条和第 42 条规定。(3)一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 B 工商局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案例分析题 16 乡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法吗?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
14、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 10 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请问:(1)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1)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其区别有以下三点标准:首先看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其次,其适用效力
15、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最后,看是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该县的决定是针对特定人的,并非反复使用,并且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2)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并且人身罚的行使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该乡违反程序,未进行警告和罚款程序,并且本身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处以人身罚的职权。案例分析题 17 本案的当事人有哪些?某居民区共有居民 480 户;1999 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 30 余起。2000 年 1 月 20 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户居民征收治安费
16、 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 2000 年 3 月 5 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 1 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 350 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请问:(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参考答案】(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17、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 350 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 130 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案例分析题 18 赖某能申请行政复议吗?赖某是市教委的职员,因不服市教委关于其工资和职称问题的处理,多次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根据上级的要求,市教委对赖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查,将复查材料呈报给
18、省教委和国家教委。该报告载明:“关于赖某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非常重视,经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赖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材料,现特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赖某对此材料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赖某“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对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赖某遂向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什么?(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
19、权益”三项标准。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 11 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
20、、未最终形成的行为。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案例分析题 19 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对蒋某处以罚款 3000 元,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蒋某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
21、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请问:(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如何处理?(2)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3)二审法院能否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为什么?【参考答案】(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市卫生局。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依法分别处理,即依行政复议法第 27 条的规定处理。(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6 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
22、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本案被告在一审法院审结前,始终未能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因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无疑是合法、正确的。(3)不能。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第一审庭审结束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1 条第 3 款规定,被告(本案中是被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新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裁判的根据。因此本案中,虽然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
23、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而且即使这些证据是上诉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收集的合法真实的证据,法院仍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仍不能依据这些证据直接改判,而应当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案例分析题 20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张某在某市工业专科学校附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2001 年 6 月 5 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的餐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没有 2001 年度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两名从业人员原系乙型肝炎病携妻带者;餐厅的灶间卫生不洁、生熟不分,餐厅不消毒,大米生虫,且有少许鼠蝼。卫生防疫站根据张某的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责令停业和罚款 300 元的决定。张某对此处罚决
24、定不服,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张某向卫生防疫站提出:现在是学校毕业生毕业前夕,客源充足,生意很好,暂时停止执行“责令停业”的处罚,以免造成本餐厅更大的损失。卫生防疫站对此予以拒绝。张某又以现在正在复议,谁对谁错还不清楚为由,不执行卫生防疫站“责令停业”的决定,继续经营。卫生防疫站发现后,对张某再次作出了处罚。请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2)张某的做法正确吗?【参考答案】(1)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
25、停止执行的;d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2)本案复议期间,卫生防疫站和复议机关都未允许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张某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案例分析题 21 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1999 年 9 月,某市海天饮食联合店办理了异地购买猪肉的手续,并于同年 10 月开始,从某市场和个体屠户手里购买猪肉2 万千克左右,其中一部分未经检疫。海天饮食店将这 2 万千克猪肉全部分给下属饭店,当地群众反映个别饭店加工出售痘猪肉。该市卫生监督检测所发现后,进行了调查,查明海天饮食联合店购买的 2 万千克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并混有痘猪肉分配给下属饭店加工销售。据此,该食品卫
26、生检验所作出了对该联合店罚款 6000 元的决定。该饮食店不服,欲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食品卫生检疫所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2)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参考答案】(1)食品卫生检疫所是法律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2)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本案例涉及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及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确定。市食品卫生检验所是一个事业单位但也是一个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 28 条第 3 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复议人。”所以本案中食品
27、卫生检验所是合格的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复议,其管辖机关一般难以确定。因为这种组织很难从名称、外表上看出其对口的行政机关,尤其是这些组织同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不一样。但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而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卫生检验所是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所以本案由该市卫生局复议。案例分析题 22 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是谁?郭甲(女)与张乙(男)于 1985 年 6 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 1987 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 年 12 月 20 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
28、断患有癔病。1988 年 2 月郭又住进县精神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 年12 月 17 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和张发了离婚证。后郭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请问:(1)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2)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参考答案】(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
29、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2)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
30、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案例分析题 23 李某的复议请求该不该受理?1997 年 12 月 8 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 1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504 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6 条规定,于 1998 年 1 月 5 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15 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 1998 年 1 月 10 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
31、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问:(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参考答案】(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应受理,因为李某已丧失对县公安局行政罚款的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本案中李某在1997 年 12 月 8 日接到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到 1998 年 1 月 10 日才提
32、出复议请求,显然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市公安局不应再受理他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同时,李某也丧失了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市公安局应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案例分析题 26 张某应由哪个机关来赔偿?水沟乡人民政府委托水沟乡派出所(系子林县公安局在水沟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张某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张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王某发现,王某速喊人开车追张某。王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张某,欲将张某抓回,张某反抗。吴某将张某抱住后,王某气急,狠踢张某要害,致其死亡。张某之妻早死,有一母 85 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
33、痴呆症。对张某的拘留决定后来被子林县公安局确认违法。请问:(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参考答案】(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水沟乡人民政府。因为本案中拘留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张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3)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应当向王某追偿。因王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张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案例分析题 27 该案应如
34、何赔偿?2002 年 3 月 7 日,某县红庙镇农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两辆农用三轮车到仪封乡耿庄村非法收购棉花。当他们将收购的棉花装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恰遇仪封工商所的工商执法人员到该村检查,见代甲等人正开车离去,工商人员驱车紧追。由于道路不平、车速过快,开在前面的一辆农用车炸胎撞树,后一辆农用车为躲避追尾而翻入河中。代甲与农用车一并落入水中,但人未受伤,只是棉花被水冲走。代乙从车上摔下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代丙双手截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代丁则当场死亡。工商执法人员追到现场后,见状掉头离去。事后,代甲等人提出国家赔偿。请问:(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35、2)对代甲损坏的农用车和被水冲走的棉花应当如何赔偿?(3)对代乙应当如何赔偿?(4)对代丙应当如何赔偿?(5)代丁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何人提出?该如何赔偿?(6)代乙和代丁上有老、下有小,且均无劳动能力,对此应当如何赔偿?【参考答案】(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工商局。本案工商所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视为委托,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即县工商局承担法律责任。(2)对损坏的农用车应当修理恢复原状,如不能修复则应按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可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
36、金。至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因其不属于合法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3)应赔偿代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该条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37、工资的 20 倍。(4)应赔偿代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5)由代丁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请求。应当赔偿代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国家赔偿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 27 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6)对代丁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
38、的规定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 18 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代乙只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属支付生活费的范围。国农赔偿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 18 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时止。案例分析题 32 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 年 8 月 27 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 月 9 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 月 17 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
39、12 月 13 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 年 2 月 30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 1998 年 5 月停产。1999 年 6 月 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问:(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
40、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参考答案】(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42 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3)最迟在 200
41、1 年 11 月 30 日前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1999 年 11 月 30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 1999 年 11 月 30 日。案例分析题 34 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1999 年 8 月 12 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
42、;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 300 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参考答案】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43、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1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A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 300 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案例
44、分析题 35 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 100 元罚款。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试析:(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 1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说明理由。(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政行为?(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假设简易程序的适用合法)【参考答案】(1)吴某无权对公民陈某当场处以 100 元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仅限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45、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吴某无权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陈某处以 100 元的罚款。(2)假设吴某有权对陈某进行当场处罚,他的行为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吴某未向当事人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吴某对陈某不服罚款决定的声明不予理睬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某有管辖权的
46、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3)陈某可选择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法第 35 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分析题 36 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 309 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 20 元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 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
47、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 20 元。”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 40 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考答案】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 30 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
48、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6 条和第 32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9、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 20元。(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 34 条第 2 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5)实施处罚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 39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