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vehicle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DB 11/122-2003 2003-02-15 发布 2003-03-01 实施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发布北 京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稳态加载工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用
2、于在用汽油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美国 EPA-AA-RSPD-IM-96-2(1996 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 BAR97 法规中加速模拟工况(ASM)的技术内容,并且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本标准是 DB11/122 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 E、附录 F 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市汽车研究所。本标准修订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王凯明、李颖林。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汽油车稳态加
3、载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或以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 50km/h 的 M1、M 2、M 3和 N1、N 2类所有在用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GB/T 1508
4、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SY/T 754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 754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BASM 工况 指北京稳态加载工况。BASM5024 工况为稳定车速 24km/h,BASM2540 工况为稳定车速40km/h。3.2 在用汽车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3.3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M 2和 N1类车辆。3.4 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2、M 3和 N2类车辆。3.5 最大总质量(GVM)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6 基准质量(Rm)指车辆的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3.7 气体
5、污染物指排气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其中碳氢化合物以正己烷当量表示(浓度单位 10-6),氮氧化物仅指一氧化氮(NO)。3.8 气体燃料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9 两用燃料车辆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kg 的 M1类和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前领取牌照的其它汽油车,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的 I 类限值;但经过排放控制改造且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执行表 1 中的 II 类限值。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
6、kg 的 M1类车和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后领取牌照的其它汽油车执行表 1 中的 III 类限值。表 1 稳态加载工况(BASM)污染物排放限值I 类限值BASM5024 BASM2540车辆基准质量Rm(kg) CO(%)HC(106)NO(106)CO(%)HC(106)NO(106)轻型车(最大总质量3500 kg)Rm7957959101.5 290 2350 1.6 280 230091010201020113511351250125013602.0 190 2300 2.1 180 22501360148014801590159017051.9 180 2250 2.0
7、175 22001705182018201930193020451.8 170 2350 1.9 165 23002045216021602270227023851.8 165 2350 1.9 160 230023851.8 160 2350 1.9 160 2300重型车(3500 kg2.4 215 2400 2.3 210 2350II 类限值BASM5024 BASM2540车辆基准质量Rm( kg) CO(%) HC(106 ) NO(106 ) CO(%) HC(106 )NO(106)轻型车(最大总质量3500 kg)Rm79579591091010201.1 125 1200
8、 1.0 120 11001020113511351250125013601.0 120 1150 0.9 110 11001360148014801590159017051.0 110 1120 0.9 100 1100170518200.9 105 1100 0.9 100 105018201930193020452045216021602270227023850.8 100 1100 0.8 100 10502385 0.8 100 1100 0.8 100 1050重型车(3500 kg 1.2 130 1300 1.1 120 1200II I 类限值BASM5024 BASM254
9、0车辆基准质量Rm( kg) CO(%) HC(106 ) NO(106 ) CO(%) HC(106 ) NO(106 )轻型车(最大总质量3500 kg)Rm79579591091010200.7 95 850 0.6 90 80010201135113512500.6 90 800 0.5 85 750125013601360148014801590159017050.6 80 750 0.5 75 7001705182018201930193020450.5 75 700 0.4 70 6902045216021602270227023850.5 70 690 0.4 70 68023
10、85Rm 0.5 70 690 0.4 70 680重型车(3500 kg0.6 100 1000 0.5 90 9005 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5.1 试验采用 BASM 稳态加载工况, 试验规程见附录 A。5.2 排放试验先进行 BASM5024 工况检测,若三项污染物的测试结果均低于或等于表 1中 BASM5024 的相应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有一项污染物的测试结果高于表 1 中BASM5024 的相应限值,则还需继续进行 BASM2540 工况检测。在接着进行的 BASM2540 工况检测中,若三项污染物的测试结果均低于或等于表 1 中BASM2540 的相应限值,则也判定为合格;若其
11、中仍有一项污染物的测试结果高于表 1 中BASM2540 的相应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图 1 排放测试结果的判定流程6 其它对于两用燃料车辆,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 BASM 工况的排放检测,若其检测结果均低于表 1 中规定的相应的排放限值,则判定为合格。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稳态加载(BASM)工况试验规程A1 前言本附录说明了标准 5.1 规定的稳态加载工况排放试验的检测规程。A2 试验准备A2.1 测试车辆A2.1.1 测试前应记录的与试验车辆及与试验负荷设定有关的各项参数:a) 车辆牌照号 b) 车辆类型(按车辆行驶本登记内容填写)c) 燃料种类及供油方式d) 底盘号或整车编号(V
12、IN)e) 车辆登记日期(指初次登记日期)f) 累计行驶里程g) 最大总质量和整备质量h) 制造厂名和厂牌型号i) 气缸数和发动机排量(升)j) 变速器形式k) 排气管类型及数量其他需输入的参数见附录 E。A2.1.2 车辆测试前的检查和准备A2.1.2.1 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车上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引起测试偏差的机械故障。A2.1.2.2 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A2.1.2.3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等应无明显的液体渗漏。A2.1.2.4 轮胎压力应在正常范围,轮胎干燥、清洁。A2.1.2.5 测试前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并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功能(如
13、 ASR、ESP、EPC 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系统等)。A2.1.2.6 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 使车辆限位良好。对于前轮驱动的车辆,测试过程中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A2.1.2.7 对所有车辆都应该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测量。A2.2 燃料 应使用市售车用无铅汽油或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A2.3 设备准备与设置A2.3.1 分析仪器应在通电后 30 min 内达到稳定,在 5 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CO 2 的量距点读数应稳定在准确度要求范围内。A2.3.2 在每次开始测试前 2 min 内
14、,分析仪器应自动完成零点校正、环境空气测定和HC 残留量的检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C3.2.1 中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件,则分析仪才可以开始使用:(1)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的浓度满足HC15106 、CO0.02%,NO2510 6 ; (2)取样系统内的 HC 残存浓度(指背景空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 7106 。否则,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 BASM 排放检测。A2.3.3 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间至少连续清扫 30s。A2.3.4 取样探头至少应插入汽车排气管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插入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管延长管,但延长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
15、不得超过0.25 kPa。A2.3.5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A2.3.6 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并且在预热完成以前不应进入正式检测程序;底盘测功机如果停用 30min 以上,应在下次使用前再次预热。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这一时间间隔可以延长。A2.3.7 当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超过 22时,应启动冷却风机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A3 试验及其要求A3.1 一般要求A3.1.1 在测试循环中应连续记录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或者在试验循环开始前 4min 内记录 1 次上述值。A3.1.2 在试验期
16、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 CO 与 CO2的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终止测试,本次尾气排放测量结果无效。A3.1.3 在测试过程中,车辆不允许被制动。若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A3.1.4 整个 BASM 工况测试循环的最长试验时间为 290s(包括 BASM5024 和 BASM2540 两个工况),单一工况测试循环的最长时间不超过 145s。一旦到达规定的相应的最长试验时间,应中止测试。然后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A3.1.5 进行测试前,车辆应预热至正常工作状态。A3.1.6 测试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便可以开始 BASM 检测:1) CO+
17、CO 2之和满足规定的稀释限定值;2) 分析系统未检测到存在低流量的现象;3) 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转速范围 400r/min1250r/min;4) 底盘测功机滚筒未转动(车速1km/h)。A3.1.7 自滚筒速度超过 1km/h 起,控制系统就应开始记录每一秒钟的试验数据(至少包括排放浓度、车速、加载力和发动机转速)。其中从试验车辆加速到规定车速,直至完成该测试工况,记录并存储全试验过程中每一秒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该浓度应是未经 DCF 修正的。A3.2 BASM5024 工况试验A3.2.1 BASM5024 工况的负荷设定BASM5024 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机动车的基准质量,模拟机动车加速运行中的负荷,被检测机动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24 km/h, 试验负荷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