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赫章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穿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战略部署,牢固树立“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的绩效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财政部门
2、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
3、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3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
4、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我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条件成熟后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我县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年度预算安排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含项目所有承担单位,并包括各级财政补助),或支出金额未达到 100 万元,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项目。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
5、)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4 -第三章 绩效目标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
6、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5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
7、政部门可要求其进行调整、修改。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8、。- 6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
9、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7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三)因素分
10、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六)其他评价方法。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全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县本级预算部门、下级
11、财政- 8 -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第二十三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第二十五条 凡属绩效评价对象的项目支出,预算部门应按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工作。对本年度完成的项目,在项目完成 2 个月内,负责项目管理的的预算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对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负责项目管理的的预算部门要对项目支出
12、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专家、中介机构的确定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9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13、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并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三十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0 -(五)对所取得的业绩和经验进行总结;(六)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七)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
14、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三条 预算部门应按期上报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不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安排和拨付同类项目财政资金。如逾期不报送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