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注销服务指南2018 年 12 月 1 日发布 2018 年 12 月 1 日实施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服务指南一、事项编码:二、适用范围曾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自然人、法人。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并注销登记信息:(一)生产的食品属于明令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二)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不再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三)一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2、(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审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不再生产加工审查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品种的;(六)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审查登记证的;(七)其它需要注销登记信息的情况。注销登记信息应进行公告,其食品小作坊档案应继续保存一年。五、受理机构阿鲁科尔沁旗阿旗政务服务中心 2 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基层所)六、决定机构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申请
3、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审批数量限制。八、申报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特定要求1 食品生产小作坊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份 纸质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注销申请表 原件 1 份 纸质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纸质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原件 1 份 纸质九、办理方式网上申报: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行政许可网上辅导系统(http;/110.16.70.4.9007)进行网上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纸制材料送到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
4、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十、办理流程(一)流程图(1)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1.受理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各基层所;申请人带齐食品生产小作坊注销申请书纸质一并提交窗口后工作人员现场受理。2.审查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的不予办理。3.决定受理(1 个工作日)审查(1 个工作日)决定(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十一、办理时限1、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24 小时2、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24 小时十二
5、、收费依据及标准1.收费项目:无2.收费依据:无3.收费标准:无十三、结果送达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取证。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五、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二)电话咨询04768368459十六、监督投诉渠道(一)现场监督投诉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总服务台投诉(2)电话投诉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 0476-7220093十七、办理地址
6、和时间地址:天元大街北、集通路东 100 米,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监局窗口时间:周一到周五 夏季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冬季 上午 8:3011:30 下午 2:00-5:00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1. 现场查询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市监局窗口2. 电话查询0476-8368459(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1. 现场查询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监局窗口2. 电话查询0476-83684597附件:2单位名称: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编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注销流程图(法定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优化后办理时限
7、3 个工作日)A.1-1 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受理(1 个工作日)负责人;姜忠电话:15047662388审查(1 个工作日)负责人:姜忠电话:15047662388决定(1 个工作日)负责人:姜忠电话:15047662388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8NO: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注 销 申 请 书登记名称(盖章或签字):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明霞面食店申请日期: 2018 年 5 月 16 日敬告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8、、合法性负责。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 A4 纸。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9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注 销 申 请 表登记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明霞面食店登记编号 DJ1504210008申请人 李明霞联系电话 13451337930注销许可原因 另有发展保证申明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
9、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2018 年 5 月 16 日 2018 年 5 月 16 日10NO: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注 销 申 请 书登记名称(盖章或签字):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敬告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 A4 纸。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