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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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设立依据:中机编200747 号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2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2、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4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省、市以及林业用地 30 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 30 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 17 项):(1)行政处罚 8 项;(2)行政许可 1 项;(3)行政强制 4 项;(4)行政收

3、费 2 项;(5)其他行政职权 1 项;(6)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 1 项。行政处罚(8 项)一、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2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

4、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

5、识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

6、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3 -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7、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

8、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处

9、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10、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 、 (二)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处罚种类:罚款- 4 -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

11、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六、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12、2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 100 元至 2000 元罚款:三、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苗木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的。 ”七、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 100 元至 2000 元罚款:一、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

13、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 0.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的。 ”八、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2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 100 元至 2000 元罚款:二、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的情况,造成森- 5 -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6 -行政许可(1 项)森林植物检疫证

14、 、 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办理期限:15 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15 日。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

15、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 植物检疫条例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行政强制(4 项)一、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16、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 、 (二) 、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

17、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7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 、 (二)

18、 、(三) 、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七条

19、“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三、责令限期除治法律依据: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20、:(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灾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 100 元至 2000 元罚款:一、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 0.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的。二、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的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用带有- 8 -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苗木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的。 ”四、代为除治森林病

21、虫害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行政收费(2 项)一、森林植物检疫费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第二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森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收取检疫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196 号和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林 19939 号)

22、 。二、补检费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2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第三条“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检疫,收取托运人 3-5 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

23、调入地森检部门检疫,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 倍检疫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 项)森林病虫害补检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 9 -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1 项)复检(受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

24、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广东省林业厅森林植物检疫站关于委托中山市林业局签发出省的函 。- 10 -中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时间1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83.1.3行政法规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9.12.18部门规章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 原林业部 1994.7.261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1.6.25省政府规章 2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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