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期间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伤情不应按工伤对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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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9 月,金某等 6 人出差,住甲市东城区百龙旅社。住店期间,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强奸未遂。事发后,送医院治疗,住院 38 天。出院后返回某市,并回单位上班。针对出差发生的问题,金某要求单位解决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未果,再次到甲市治病,单位从 1995 年 2 月停发了工资。申诉人提出如下请求:1.比照工伤处理;2.补发工资;3.报销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4.返还集资款 2000.00 元。调查核实情况:金某系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工程部会计,1996 年 9 月与

2、同单位的 5 位同志一起出差去某省,在甲市中转时住甲市某城区百龙旅社。9 月 11 日,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流氓猥亵,经甲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金某“延迟性应激反应件症痉挛发作”系精神受刺激所致。当时金某在甲市住院 38 天,后于 11 月 7 日回单位上班。在甲市住院医疗费单位给予报销。11 月 22 日,金某又开两周病假休息,然后又到甲市治病,一直到申诉时也没有向单位交病假诊断书,单位从1997 年 2 月起停发工资。对于贾某流氓猥亵案,金某起诉到甲市某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 1997年 10 月以流氓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 4 年,贾某赔偿金某人民币 5587.99 元(其中包括治疗、

3、医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8 年 1 月 26 日驳回贾某的上诉,继持原判。分析意见书:本案属劳动保险待遇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诉人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应认定为工伤。金某不属这种情况,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属于工伤范围,不能比照工伤处理。仲裁结果:经仲裁委员会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从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即 1997 年 10 月至仲裁调解生效

4、之日,某砂金设计研究院按 75%支付给金某病假工资;2.法院判决后的医药费,按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的职工医疗费的规定执行;3.被诉人将集资款 2000 元返还给申诉人;4.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86 年 4 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 1996 年 10 月 31 日届满。邱某于 1997 年 3 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 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 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 7 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 月份场

5、方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分析意见: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 10 年,即从 1986 年 3 月起,至 1996 年 10 月 31 日。邱某患病是 1996 年 3 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 1996 年 7 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 8 月份又通知

6、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1 年第 87 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本人 1 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 10 年,本人标准工资 260 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 2600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 日内付清;2.仲裁处理费 200 元,双各付 100。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人:李某,男,32 岁,某保险公司某

7、分公司职员。被诉人: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案情:申诉人称:申诉人是 1995 年 2 月 7 日由某区借到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工作的,负责外勤工作,截止停工前共办理车险保费近 30 万元。1995 年 9 月 25 日,经某公司同意并经市人事局审批后,申诉人的关系正式调入某分公司。1996 年 3 月份,与他同样情况借用和调入公司的都已经按行员制补发了从借调之日起累计的工资差额(行员制工资与他的现行生活费相差 500 元)。当时申诉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4 月份,公司更换领导,由毕某担

8、任公司经理。4 月 18 日,毕经理召集全体职工,宣布留用人员名单,其中没有申诉人,因此申诉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工资(1995 年 2 月之后) 15169 元;恢复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依劳动法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10000.00 元。调查核实意见:申诉人李某是 1995 年 2 月 7 日由某区借调去某分公司工作的,该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当时将申诉人安排在外勤岗位。1995 年 9 月 25 日至 11 月 29 日,申诉人经原某公司经理赵某同意(干部商调函上有签字),经市人事局履行手续,正式调入该公司。该公司在调入人员标准中规定:“调入人员要带入一定的保费。内勤人员 30 万元,处

9、勤人员 100 万元。”由于申诉人的保费任务未完成,因此,未进入行员制编制管理,每月仍支付 500 元工资。1996 年 4 月 8 日某公司进行全面整顿(见 4 月 8 日总公司函),对该公司现有的职工进行优化组合、层层聘任,申诉人李某落聘,于 1996 年 4 月 24 日被裁减下岗,当时该公司没有向申诉人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发给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分析意见:在申诉人李某的职工身份问题上,他是经过当时公司经理赵某同意的(有干部商调函签字),赵经理是这一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他的决定代表着这级组织,并且申诉人据此经有关部门办理了正式调转手续。因此,申诉人应视为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关于是否补发申诉

10、人工资差额的问题,某公司订有调入人员标准规定,其中要求:调入人员必须在完成保费任务的基础上、在有编制的情况下,方可将正式工作关系调入到该公司进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收入。”因此,在工资问题上,在未完成保费任务之前,支付给申诉人每月 500 元工资是合理的,不存在补发差额工资的问题。关于申诉人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的问题,该公司的处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经济

11、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第四条对企业裁员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被诉人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这一法定程序进行,第一,没有提前 30 日向全休职工说明情况,也没有向全休职工提供本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第二,在裁员方案的内容中,没有列出被裁减人员名单,也没有制订对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没有将裁员方案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第四,没有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第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向被裁人员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因此,该公司对申诉人按裁减人员处理不符合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故应恢复申诉人李某的工作。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

12、决如下:1.驳回申诉人李某要求补发 1995 年 2 月至今行员制工资与其现行工资差额的请求;2.恢复申诉人李某的工作;3.由被诉人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补发给申诉人停发至今的工资。4.本案受理费 20 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 300 元由被诉人承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0 年 5 月和 6 月到被诉人单位工作,1995 年 8 月前工资 204 元,1996 年被诉人以两位申诉人为分流人员未按国家规定给套改工资。1997 年 7 月 17 日,被诉人以某省能源开发总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两

13、位申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 年 7 月 21 日,被诉人在未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工作需要为名调申诉人到“某市冀荣氨基酸厂”报到。申诉人认为被诉人这种调离的作法属违约行为,由此双方发生争议。要求被诉人按国家规定从 1996 年 8 月套改工资并补发套改后的增加部分;以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关系,按公司合同违约处罚条例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 年发给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符合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14、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人制定的合同违约处罚条例未经合法程序审议和无法律依据,属无效之规定,不予认可。申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诉人以申诉人为分流人员不给套改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套改,并补发套改增加部分。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1.被诉人从 1996 年 8 月给两位申诉人按国家规定套改工资,并补发增加部分;逾期不套改,按每人每月增加 140 元计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408 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 10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失业保险机构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按月支付工资;3.仲裁费 300 元,由被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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