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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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云南省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 施 方 案为规范高效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文件精神,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科技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云南高原特色农

2、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撑。二、基本原则(一)围绕产业,协调推进。根据云南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要求,突破关键环节,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全面推进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大、中、小型农业机械推广应用。(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倾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协调推进坝区、山区、半山区、血防疫区及牧区农机化发展。2(三)技术优先,安全可靠。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3、,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四)全价购机,县级结算。采取“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重心下沉、简化程序、方便农民,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干预、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保障农民购机自主权。三、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各县(市、区)及地方垦区农场。为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省农业厅、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下发了关于下达 2014 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云财农2013

4、392 号),将中央 财政第一批 购机补贴资金 3.3 亿元提前下达各县(市、区)(地方垦区农场纳入所在县补贴范围)。各县(市、区)要按照资金下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完成补贴资金使用任务,由于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的补贴资金,可结转下年优先使用。4、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省农业厅、财政厅在农业部确定的 175 个品目中,选择部分我省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作为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品目,同时,根据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需3要,选择部分品目作为省自选品目,确定云南省 2014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附件 1),共有 12 大

5、类 37 个小类84 个品目。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云南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水稻插秧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敞开补贴,即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的申请补贴需求,资金不足时纳入下一年优先补贴。(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

6、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继续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通用类和部分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组织确定,其它非通用类和省自选类农机产品,由省农业厅按照“ 分档科学合理直 观、定额就低不就高 ”的原则,进行分类分档并科学测算补贴额。省农业厅将通用类、部分非通用类、其它非通用类和省自选类品目的分档定额汇总,编制云南省 2014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由省农业厅、财政厅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各县按调整后的补

7、贴额结算。4单机最高补贴额限制:一般机具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可提高到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可提高到 15 万元;甘蔗收获机可提高到 20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可提高到 25 万元。五、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农业企业和城镇户口人员,乡镇整建制“农转非” ,仍有承包地的,可以享受补贴。补贴对象遵循“自愿、平等、顺序”的原则,申请指标按照到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审

8、核备案,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敞开补贴的机具不受补贴指标限制),机具核实同样按照到农业(农机)部门申请核实的先后顺序核实登记,先核实先补贴,后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超出 50 万元的须报州市农业局审批同意。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下年补贴工作启动前,利用预拨资金兑付。六、经销商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按时全面准确完成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省农业厅通过系统汇总导出补贴经销商名单,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在当地农业信息网上公

9、布,供农户或组织自主选择。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5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农机生产企业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补贴经销商的培训、指导和监管,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 19 号)要求和省有关 规定,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七、操作程序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10、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政策执行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日至 11 月 30 日,政策实施周期内实行常态申请、常态购机、常态核实、按月结算。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指标申请。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到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补贴指标申请。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申请表(附件 3),一式两份,申请人 1 份,留存 1 份。指标有效期为 1个月。根据便民原则,指标申请部门由各县在实施方案中具体确定,购机量较大的农场可增设指标申请点。(二)购机核实。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申请表和身份证明

11、材料,在省农业厅公布的补贴经销商范围内,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鼓励企业与农民6自主商定付款方式。经销商提供机具和相关材料,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将人机合影照片、机具铭牌和机打发票扫描录入系统,打印出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件 4),一式两份,购机者 1 份,留存 1 份,规范建立补贴机具销售档案备查。补贴机具由经销商在显著位置喷涂编号或打上“2014”标志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鼓励各地协调当地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购机。申请人在指标有效期内,携带机具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

12、表、购机发票、本人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到县(乡)级农机部门申请核实。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设施类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时间超过有效期和与分档名称不符的不予核实。核实部门按照“ 谁核实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盖章。核实未通过和没有经过核实的不予补贴。由于各县经销商发展情况和乡镇农业(农机)部门公共服务能力存在差异,根据便民原则,核实部门由各县在实施方案中具体确定。(三)资金结算。核实部门于每月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申请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及三

13、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汇总。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14 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 5)和公示表,7于每月上旬在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机)部门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于每月中旬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4 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八、退货规定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购机者必须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批同意

14、后,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结算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退货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九、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省农业厅负责政策制定、资金分配、制度建设、信息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厅属农机事业单位分工协作,积极做好有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下达和监督管理。州市农业局负责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抽查核实、投诉处

15、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8其他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部门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报上级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 11 号)要求,积极做好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

16、织管理经费,要按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层层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条件,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按照“ 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 则 ,做到“ 见人、见机、见票” 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严把机具核实登记关;要使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实行 AB 角),严格遵守和 执行管理办法,确保上传数据全面真实准确,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

17、运行,严防信息泄露,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协调企业做好机具供货,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加强牌证管理。经销商要在经销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标志牌,公布补贴机9具型号、配置、价格、补贴额和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延伸绩效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把绩效考核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认真开展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延伸绩效

18、考核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 33 号)要求,通 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主动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公示受益对象信息,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对象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部门网站(页)上公布,确保

19、5 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按规定开通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保存、上传和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省农业厅将对各级农业(农机)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进10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

20、1 17 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 4 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 2 号)等要求,加 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失信甚至违法违规企业,发现一起、严查一起、通报一起。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价格虚高、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由省农业厅对有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省市两级农业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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