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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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适应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推动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使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为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9 号) 、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 、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2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871 号) ,以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1752016) 、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中关于幼儿园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参照上海、浙江、北京、辽宁等外省市相关标准,对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鲁教基字201010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本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2)第三章 建设用地(6第四章 园舍建筑(7)第五章 设施设备(18)第六章 师资配备(21)第七章 经费保障(22)第八章 附则(23)附录一 山东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附表)(24

3、)附录二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用词用语说明(37)附件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章政策,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

4、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1752016)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为高标准,标准为较高标准,标准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第五

5、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各级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应为幼儿园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第一节 设置与规模第八条 幼儿园设置布局,应符合当地城

6、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确保安全。第九条 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第十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 30005000 人口设置一所 6 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 3000 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 1.5 公里。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办园规模不宜超过 12 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

7、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 12 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 周岁至 4 周岁)25 人,中班(4 周岁至 5 周岁)30 人,大班(5 周岁至 6 周岁)35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第十二条 新建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方便接送。(二)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三)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四)必须与

8、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六)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 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 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七)农村幼儿园宜设在乡镇政府、社区驻地或靠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

9、、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八)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两部分组成。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园区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育教育与安全管理。(二)园区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节约用地,方便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三)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

10、少于 3 小时。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合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布置、空间组合、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五)园区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幼儿园主要出入口不应设在交通

11、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并有安全警示标志,应有利于交通疏散。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六)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污水应纳入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农村幼儿园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系统。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与通风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七)园区内应设置教职工自行车停车棚。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教职工机动车停放场地,与幼儿活动场地隔离,并设置专用的机动车道和出入口。(八)幼儿园应设置

12、旗杆、旗台。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建筑物周围通道等用地。(二)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 4。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 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设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 n-2个班(n 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共用游戏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 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等。其中游戏场地宜为草坪、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质地坪。(三)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 3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 低 于 2 ,有 条 件的幼儿园应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园区内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测算,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幼儿园容积率以 0.550.65 为宜。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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