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143494 上传时间:2018-12-14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昌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昌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昌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昌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昌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昌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

2、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昌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事故分级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 1),即特别重大2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 1)。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昌乐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

3、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本预案适用于昌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1.5 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 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

4、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4)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3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

5、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级、级、级或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其中级、级、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逐级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县食安办主任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

6、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4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民宗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青岛西车务段昌乐站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分支机构: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设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作为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分支机构。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镇(街、区)指挥机构在县政府和县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

7、置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县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全面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并签发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令、调整令、终止令,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5调各成员

8、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受总指挥委托,行使总指挥职权。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卫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县食安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

9、、高效处置。2.5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6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

10、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2)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和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4)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

11、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处置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7(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县政府或县食安办及时报市政府或市食安办,由市政府或市食安办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

12、,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做好相关善后工作。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3.1 监测预警县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卫计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8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

13、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及通报3.2.1 信息报告要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3.2.2 责任报告主体(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2)医疗卫生机构;(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4)食品监管相关部门;(5)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

14、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县的接报单位;(7)其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9(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在核实后 15 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超过 35 分钟,书面情况续报最迟不超过 2 小时。(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必须在核实后 15 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书面报告不超过 35 分钟,书面情况续报最迟不超过 2 小时。(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必须在核实后15 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市场监

15、管局、卫计局,书面报告不超过 35 分钟,书面情况续报最迟不超过 2 小时。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必须在核实后 15 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卫计局,书面报告不超过 35 分钟,书面情况续报最迟不超过 2 小时。县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报告或举报。(5)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16、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10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市、区)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级、级、级、级食品安全事故,县政府接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级、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县政府及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并核实后,上报到县应急指挥部,电话初报不超过 15 分钟,书面报告不超过 35 分钟,书面情况续报最迟不超过 2 小时。上报市级的报告,电话初报不超过 20 分钟,书面报告不超过 40 分钟,书面情况续报最迟不超过 2 小时。在发生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可越级报告。3.2.4 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人力资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