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梅 州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和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
2、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构建具有鲜明梅州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不断开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2第二条 坚持理 论联系实际原则,倡 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遴选课题,改进和创新研究方法,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条 突出应 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 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梅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配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3、与建设工程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领域,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和规律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研究。第四条 以项目研究 带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 设和人才培养,以优秀人才促进项目研究成果质量的提高。把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第五条 按照质 量为本、科学发展的原 则,确定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数量、类型和领域,控制总量,突出重点,鼓励资源整合,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第二章 组织机构3第六条 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机构,负责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规划立项和成
4、果评审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领导小组” 下设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 公室” 根据市社科 规划项目立项的需要设立评审组,聘任评审组成员。评审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提供咨询服务等。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学校、党校和相关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推荐,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 审定、调整,主要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5、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十条 市社科 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市, 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哲4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定重点课题的选题方向,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梅州市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每个项目参加人也只限申报一项规划项目。并且申报项目为未经任何单位立项的项目。第十四
6、条 项目申 报者应按照“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认真填报申请书。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书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等申请材料集中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 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第四章 立项评审第十五条 市社科 规划项目评审一般 经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组评议、“领导小 组办公室” 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四个环节。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课题5立项数额,结项评审时根据成果的质量确定经费资助的数量和额度。第十七条 评审组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即凡专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项目申报的,不得担任规划立项和结题评审的评委。
7、第十八条 评审组评议环节实行专家评分制,按分数高低从高立项,拟立项项目名单由各评审专家签名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复核, 报“ 领导小组”审批(委托项目按委托项目有关要求进行)。第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网上公布。第二十条 评审 期间,任何个人或单 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 规划项目实行 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领导 小组办公室 ”共同负责。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
8、情况不定期召开6项目研究情况汇报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 人负责课题 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的督促检查。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 人不得随意改 变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时间,否则,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等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社科规划项目在结题时获评为“良好” 以上等次的,
9、 给予一定的 奖励,在项目结项评审结束后一次性拨付。第二十六条 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合法解决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第七章 结项评审7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或论文,也可以是论著,但必须为最新成果,内容应具有原创性、开拓性,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 规划课题完成后, 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申请书和最终项目成果,并附电子版。最终成果不得标注课题组成员的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 最 终成果未经“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或经鉴定未获得通过
10、的,发表时不能标明“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如成果确实有先发表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领导小组办 公室” 提出书面申 请,经批准后才能发表并标明“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 领导 小 组办公室 ”申请并获批准,自行 发表并标明“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领导小组办 公室”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实行匿名通讯鉴定制度。评审组专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省、市社科界知名专家学者中组织遴选鉴定专家。每个项目的最终成果由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8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
11、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 鉴定结果经“ 领导小组” 核准后,对 “合格 ”等次以上者,颁发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次。第三十三条 最 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 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第三十四条 按本 办法有关规定撤 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第三十五条 实 行最终成果鉴定结 果的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由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
12、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重新 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课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第八章 成果推介9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和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作用。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 规划项目结题 成果,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市社科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委托项目、重点项目、共建项目和一般项目。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梅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16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