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操作指南(试行)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7 年 1 月 15 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市场注册 程序 .2第三章 注册信息变更 .5第四章 退出方式 .6第五章 信用评价与管理 .8第六章 附 则 .10附件 1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流程图 .11附件 2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12附件 3 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16附件 4 需要提交的注册资料清单 .19附件 5 售电公司变更申请表 .21附件 6 售电公司退出申请表 .22附件 7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申请表 .23附件 8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市场注册信息 .24附件 9 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市场
2、注册信息 .26附件 10 授权委托书 .28附件 11 资料填写说明 .30 0 河南省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操作指南(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落 实 国 家 售 电 侧 改 革 有 关 要 求 ,服 务 售 电 公司 规 范 办 理 市 场 注 册 与 退 出 业 务 ,依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发 20159 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配 套 文件 的 通 知 (发 改 经 体 20152752 号 )、国 家 发 展 改
3、革 委 国 家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和 的 通 知 (发 改 经 体 20162120 号 )等文 件 ,制 定 本 操 作 指 南 。第 二 条 本 操 作 指 南 适 用 于 售 电 公 司 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平台 (网 址 :https:/)的 注 册 服 务 与 管 理 。第 三 条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河 南 电力 交 易 中 心 )受 理 售 电 公 司 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平 台 的 市 场 注 册业 务 ;按 月 汇 总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情 况 并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能 源 局 )、河 南
4、 能 监 办 以 及 政 府 引 入 的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备 案 。第 四 条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业 务 遵 循 1 以 下 原 则 :(一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按 照 “公 开 、公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提 供 优 质 的 市 场 注 册 服 务 。(二 )自 主 自 愿 的 原 则 。所 有 符 合 准 入 条 件 的 售 电 公 司 可根 据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的 需 要 ,按 照 “自 主 自 愿 、自 由 选 择 ”的 原 则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注 册 。
5、第 五 条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按 照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能 源 局 )相 关 规 定 向 注 册 的 售 电 公 司 等 市 场 主 体 收 取 注 册 费 、年 费 、交 易 手 续 费 等 ,收 费 标 准 经 政 府 批 准 后 执 行 ;收 费 标 准 批 准 前 ,暂 由 国 网 河 南 省 电 力 公 司 出 资 。第 二 章 市 场 注 册 程 序第 六 条 售 电 公 司 按 照 售 电 公 司 准 入 与 退 出 管 理 办 法 的 准 入 条 件 ,采 用 注 册 认 定 方 式 ,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平 台 按 照“一 注 册 、一 承 诺
6、、一 公 示 、三 备 案 ”的 流 程 自 愿 注 册 成 为 合 格的 市 场 主 体 ,参 与 电 力 市 场 交 易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流 程 图 见 附件 1。第 七 条 售 电 公 司 申 请 注 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符 合 售 电 公 司 准 入 与 退 出 管 理 办 法 和 河 南 省 发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开 展 售 电 公 司 市 场 注 册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的准 入 条 件 。 2 (二 )具 有 完 整 的 市 场 注 册 资 料 ,包 括 以 下 资 料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产 证 明 、从
7、 业 人 员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备 等 基 本 信息 和 银 行 账 户 、售 电 范 围 等 交 易 信 息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在 申 请 注 册 时 还 需 提 供配 电 网 电 压 等 级 、供 电 范 围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供 电 类 )等 相关 资 料 。第 八 条 售 电 公 司 通 过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平 台 填 报 注 册 信 息 ,信 息 不 完 整 或 不 符 合 规 范 的 ,应 进 行 补 充 和 完 善 ,直 至 完 成信 息 注 册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市 场 注
8、册 信 息 和 无 配 电 网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信 息 应 分 类 填 写 。第 九 条 售 电 公 司 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下 载 固 定 格式 的 “售 电 公 司 信 用 承 诺 书 ”(见 附 件 2),准 确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由 售 电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第 十 条 信 息 公 示 流 程 如 下 :(一 )注 册 信 息 公 示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将 售 电 公 司 公 示信 息 通 过 河 南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信 用 河 南 ”和 河 南 电
9、 力 交 易 平台 等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1 个 月 。(二 )公 示 意 见 反 馈 :公 示 期 间 的 反 馈 意 见 由 河 南 电 力 交易 中 心 负 责 汇 总 。对 于 公 示 期 间 存 在 公 示 资 料 不 完 整 、信 息 3 不 准 确 或 不 满 足 准 入 条 件 等 异 议 的 ,注 册 暂 不 生 效 ,暂 不 纳入 市 场 主 体 目 录 ,由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通 知 售 电 公 司 补 充 完善 资 料 或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售 电 公 司 可 自 愿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并 申请 再 次 公 示 ;
10、经 两 次 公 示 仍 存 在 异 议 的 ,由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报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能 源 局 )会 同 河 南 能 监 办 等 有 关 部 门 核 实 处理 。(三 )注 册 生 效 :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申 请 注 册 的 售 电 公司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注 册 自 动 生 效 。(四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目 录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将 公 示 期 满无 异 议 的 售 电 公 司 纳 入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目 录 ,实 行 动 态 管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一 条 河 南 电 力
11、交 易 中 心 汇 总 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平 台上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情 况 ,并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能 源 局 )、河 南 能监 办 和 政 府 引 入 的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备 案 。注 册 情 况 通 过 河 南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信 用 河 南 ”、河 南 电 力交 易 平 台 等 网 站 向 社 会 发 布 。售 电 公 司 应 在 纳 入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目 录 10 个 工 作 日内 ,向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注 册 资 料 一 式 4 份 ,其 中 一 份由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转
12、交 给 政 府 引 入 的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需要 提 交 的 注 册 资 料 清 单 ,见 附 件 4)。售 电 公 司 对 提 供 资 料 的 4 真 实 性 负 责 ,提 交 资 料 未 注 明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应 当 提 交 原 件 ;提 交 资 料 为 复 印 件 的 ,应 当 注 明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由 企 业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提 交 资 料 涉 及 签 署 ,应 使 用 黑 色或 蓝 黑 色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签 署 ;提 交 的 资 料 为 扫 描 件 的 ,应 为 彩色 。第 三 章 注 册 信
13、 息 变 更第 十 二 条 已 注 册 的 售 电 公 司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售 电 公司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附件 5)。第 十 三 条 业 务 范 围 、公 司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等 有 重 大 变 化的 ,售 电 公 司 应 在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再 次 予 以 承 诺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除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影 响 市 场 交 易 的 注册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由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对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信息 变 更
14、申 请 进 行 核 实 后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信 息 变 更 。第 十 五 条 注 册 信 息 变 更 确 认 通 过 前 ,售 电 公 司 不 得 参与 市 场 交 易 ,信 息 变 更 前 已 签 订 的 合 同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新 增 业 务 范 围 需 变 更 生 效 后 方 可 参 与 交 易 。第 十 六 条 若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而 未 在 河 南 电力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信 息 变 更 ,或 者 需 要 补 充 相 关 信 息 而 未 及 时补 充 的 ,经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核 实 后 将
15、 情 况 报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5 (能 源 局 )和 河 南 能 监 办 ,并 通 报 给 政 府 引 入 的 第 三 方 征 信 机构 ,按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记 入 信 用 评 级 。第 四 章 退 出 方 式第 十 七 条 已 注 册 的 售 电 公 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强制 退 出 市 场 并 注 销 注 册 :(一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以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资 料 等 方 式 违 法违 规 进 入 市 场 ,且 拒 不 整 改 的 ;(二 )严 重 违 反 市 场 交 易 规 则 ,且 拒 不 整 改 的 ;(三 )依 法 被
16、撤 销 、解 散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歇 业 的 ;(四 )企 业 违 反 信 用 承 诺 且 拒 不 整 改 或 信 用 评 价 降 低 为 不适 合 继 续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的 ;(五 )被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依 规 对 其 他 领 域 失 信 行为 作 出 处 理 ,并 被 纳 入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黑 名 单 ”的 ;(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八 条 售 电 公 司 被 强 制 退 出 ,其 所 有 已 签 订 但 未 履行 的 交 易 合 同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如 约 定 不 明 的 ,由 省 发 展 改革 委 (能 源 局 )征 求 交 易 合 同 各 方 意 愿 ,通 过 河 南 电 力 交 易 平台 转 让 给 其 他 售 电 公 司 或 按 有 关 规 定 交 由 电 网 企 业 保 底 供 电 ,并 妥 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九 条 当 售 电 公 司 应 当 强 制 退 出 市 场 的 ,河 南 电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