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兴 义 市 沿 湖 公 路 改 扩 建 工 程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PPP) 模 式项目合同甲方:兴义市交通和运输局乙方: 二一八年三月2目 录第一章 前 言 .53第一章 总则 .541.1. 定义 .541.2. 解释 .581.3. 声明和确认 .59第二章 合同主体 .612.1. 政府主体(甲方) .612.2. 社会资本主体(乙方) .63第三章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653.1. 项目的范围 .653.2. 项目合同期限 .663.3. 特许经营权授予 .673.4. 排他性、非竞争性 .673.5. 经营权转让限制 .68第四章 前提条件 .684.1. 本合
2、同生效前提条件 .684.2. 未满足先决条件的后果 .69第五章 项目的投融资 .695.1. 注册资本金 .695.2. 乙方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705.3. 甲方提供的融资支持 .715.4. 条融资交割 .725.5. 再融资 .72第六章 项目用地 .736.1. 土地权利的取得 .736.2.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的费用 .736.3. 其他约定 .73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 .747.1. 项目前期工作 .747.2. 第二十条监理及相关 .767.3. 包商选择 .767.4. 建设要求 .777.5. 设计优化及相关 .807.6. 建设 .817.7. 甲方要求的变动
3、.837.8. 乙方要求的变动 .847.9. 验收 .857.10.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86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888.1. 运营和维护要求 .88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 .919.1. 股权转让对于乙方的限制 .9139.2. 股权转让对于甲方的限制 .92第十章 付费机制 .9210.1. 项目付费机制 .9210.2. 可用性服务费 .9310.3. 运维绩效服务费 .9310.4. 支付方法 .9410.5. 调价 .9510.6. 政府保障措施 .95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 .9611.1. 履约保函的提交与解除 .9611.2. 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 .9711.3.
4、 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提供履约保函 .97第十二章 项目经营权移交 .9812.1. 项目移交 .98第十三章 保险 .10313.1. 一般保险义务 .103第十四章 违约和终止 .10414.1. 不可抗力 .10514.2. 违约及赔偿 .10614.3. 终止和终止补偿 .108第十五章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11315.1. 项目协调委员会 .11315.2. 争议的解决 .114第十六章 合同的转让和相关协议 .11416.1. 合同的转让 .114第十七章 其它 .11517.1. 解释规则 .11517.2. 文件权利及保密 .11617.3. 其 他条款 .1174第 1
5、章 前 言兴义市人民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力论证,决定采用 PPP 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实施兴义市沿湖公路改扩建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兴义市人民政府授权兴义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同时授权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下的投融资、建设以及运营维护工作。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与本项目政府出资代表龙达公司在兴义市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
6、目公司通过与本合同甲方签订关于承接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补充合同除将本合同乙方变更为“项目公司”及相应描述条款变更外,其余条款均不得变更。本合同各方同意项目公司概括受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概括受让本合同并不必然豁免社会资本方磋商所承诺的相关条件、义务和责任。项目公司是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与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维护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达成约定如下:5第 1 章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的兴义市沿湖公路改扩建工程 PP
7、P 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补充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兴义市人民政府(兴义市交通运输局)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合作的兴义市沿湖公路改扩建工程 PPP 项目(依据采购内容而定)。甲方:指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兴义市人民政府书面授权兴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甲方(PPP 项目实施机构)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市政府:指兴义市人民政府。乙方:指甲方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的本项目 PPP 成交中标社会资本方。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则乙方指 ;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
8、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身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时的融资责任、补充提供担保(或有)等,以及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资产移交等责任。项目公司:指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与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投资、融资、建6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特许经营权:指兴义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
9、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服务费:就本项目而言,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工程决算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维成本、税费及及必要的合理回报等项目公司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费用。合作期:本项目总合作期十三(13)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 36 个月,从监理工
10、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运营期为 7 年,从本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甲方书面确认日开始至合作期满。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及附件;2、融资文件;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即本合同项下项目资产中列举的有形实物资产)7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实施本项目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的构筑物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5
11、、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兴义市人民政府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优化设
12、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8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融资交割:是指乙方、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指乙方、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和递交融资证明材料的这一系列活动)履约保函:指乙方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期: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
13、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不超过 36 个月。固定资产投资: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经常性支出: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支出。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通过对项目公司另行支付补偿费用或者相应核减服务费的方式,对因法律变更所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经常性支出所带来的项目公司实际成本费用增加或减少进行全额补偿或核减,以保证项目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受该等法律变更的影响。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
14、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9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效日:指本合同经甲方
15、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由甲乙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1.2. 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10在本合同中: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2、“圆”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
16、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6、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 天计,一个月以 30 天计;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1.3. 声明和确认1.3.1. 甲方声明和确认a. 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