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145135 上传时间:2018-12-1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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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钦州市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4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 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 3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 235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4 号)、 国土 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2、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35 号)的有关 规定,着力加强耕地数量、 质量、生态“三位一体” 管护 ,改进耕地占 补平衡管理,拓展 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和技术要求,严格核定新增耕地,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结果准确、真实可靠,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打下坚实基础。二、总体要求- 2 -市、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统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

3、地核定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结果准确、真实可靠。各级土地整治等相关专业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在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质量评定、统一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等方面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监督检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 30%的比例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三、工作步骤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自治区级复核的程序,逐

4、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一)明确核定范围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 类项 目 ”)的新增耕地,按照 土地整治和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3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试行)(详见附件 1),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二)县级初审各县(区)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

5、责。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等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 115 号)有关要求,各 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和农村土地整治监

6、测监管系统中的项目上图入库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以项目开工前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质量等别图为底图,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地类、位置、耕地面积与质量变化情况,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新增耕地核定初审结果后,各县(区)国土- 4 -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参考样式详见附件 2),逐级上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面积等 3 类指标信息,并负责将新增耕地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进行报备。(三)市级审核市级国土资源

7、主管部门设置专岗采取内业资料审查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进行审核,负责全市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的评审工作,对项目 100%的图斑进行外业地类、评价指标核实及内业等别计算,发现问题要求县(区)及时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整改及通报情况一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建立“ 政府领导 、国土牵头、部门协 作、上下联动” 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相关工作,切实做好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

8、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农业、 “双高” 办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明确责任分工- 5 -各级人民政府在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中占领导地位,负责统筹推进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全市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和“双高”办等部门负责协调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部门 2017 年 1月 1 日以来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统筹开展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对本部门主管的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成果审查,对本部门所提供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总责。(三)制定工作方

9、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和“ 双高 ”办 等部门制定全市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方案,并将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工作方案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县(区)级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方案,并于 2018 年 6 月 30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四)强化指导监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全过程的指导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县(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五)加强督促检查,制定奖惩制度- 6 -市级根据各类项目新增

10、耕地核定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派出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区)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同时结合各县(区)数据上报情况开展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考核评定为先进等次的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嘉奖;对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六)推进技术保障各 县 (区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可 自 行 委 托 或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采 用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以 县 (区 )为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第 三 方机 构 按 照 有 关

11、 技 术 要 求 开 展 各 类 项 目 新 增 耕 地 核 定 工 作 。各 县 (区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要 确 保 新 增 耕 地 核 定 工 作 的 技 术 力 量 ,注 重 业 务 培训 和 技 术 提 高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各 类 项 目 新 增 耕 地 核 定 工 作 。(七)严把信息质量市、县(区)要建立并完善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信息自查、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新增耕地核定信息质量的审核,确保图、表、册、库数据一致,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或篡改成果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八)加强业务培训市、县(区)人民政府

12、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 7 -织多种形式的新增耕地核定业务培训,全市范围内每年业务培训不少于 1 次。(九)落实工作经费按照事权管理原则,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市、县(区)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经费足额落实到位。附件:1.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2.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参考样式)- 8 -附件 1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为严格核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衔接,制定本技术要求。一、适用

13、范围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二、核定方法(一)地类认定- 9 -项目区地类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

14、0-201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明确的调查认定标准执行。开工前地类认定: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竣工后地类认定:依据项目竣工图以及相关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运用遥感技术等对竣工后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二)面积认定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调查并认定,单位为公顷。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如下:1开工前耕地面积(S 前 )计算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耕地面积。式中,S 前 指项目开工前 项目区内净耕地面积,n

15、是项目区内基于不同地类、地形等因素划分的核定单元总个数,S i 指项目开- 10 -工前第 i 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R i 指项目开工前第 i个核定单元的田坎系数。Si 总 指 项目开工前第 i 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i 非耕地 指项目开工前第 i 个核定 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S i 线状 指项目开工前第 i 个核定单元耕地 图斑中非耕地类的线状地物总面积,S i 零星指项目开工前第 i 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零星地物总面积。2竣工后耕地面积(S 后 )计算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基于实地调查测量形成的项目竣工图计算耕地面积。所有地物不能以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表示,均应以图斑形式落实到项目竣工图上。式中,S 后 指竣工后 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n 是项目区内核定单元总个数,R j 指竣工后第 j 个核定单元田坎系数(通过实测得出),S j 指竣工后第 j 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S j 总 指竣工后第 j 个核定单元 图斑总面积,S j 非耕地 指竣工后第 j 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3新增耕地面积(S)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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