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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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在工学结合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确保工学结合实习的质量和效果,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学结合实习,包括学生毕业前的综合性实习和阶段性实习,如见习实践、认知实习、体 验式 实习、参与式实习、跟班式实习、专业综合实习(实训)等。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应同时做毕业综合实践课题。第三条 工学结合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

2、分,是校内实训向校外实习的延伸,应以独立实践环节列入必修课程,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课时。工学结合实习属于教学项目,必须编写教学大纲和指导书。第四条 学生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专业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学期,阶段性实习要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在专业教学计划中适当安排。如临时安排工学结合实习的,要按 调整专业教学计划的程序办理,并提供完整的工学结合实习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原则上要保证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时间在半年或以上。第五条 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单位的选择,应该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与预期的就业岗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第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组织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的重要场所,基地建设的规范

3、和完善直接影响到工学结合实习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各系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重视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使校外实习基地满足培养学生专业操作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的要求。- 2 -第七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学生实习、实训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加强我院风险管理,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减少经济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高职教育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学生处应为工学结合实习学生统一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联系落实第八条 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由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成立工学结合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实习领导小组), 各系分别成立相应的工

4、学结合实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实习工作小组),负责工学结合实习的管理和指导,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九条 实习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 实验实训 中心、各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工学结合实习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等。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教学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系的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下达工学结合实习任务;督促、检查各系工学结合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学结合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全院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第十一条 各系实习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任组长,是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员由专业负

5、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及部分骨干教师组成,具体 负责本系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相关行业、 监狱劳 教单位及企业的联系,拓宽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渠道;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工学结合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工学结合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订和审定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 实习大纲和指导书;组织联系落实每个学生的工学结合实习单位、校内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并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方职责;开展工学结合实习动员教育;对工学结合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处上报相关工学结合实习备案材料;完成过程管理中所要完成的工作

6、任务。第十二条 各系的阶段性实习和警察类专业的毕业实习必须由各系统一联系落实工学结合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安排学生集中工学结合实习。其他专业的毕业实习,学生可结合毕业后工作意向自行选择实习单位,但必须报专业教研室、系备案。第十三条 各系须为实习学生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由校内指导教- 3 -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搭配组建,中队长和队长配合指导教师做好相关工作。集中毕业实习的,还应根据实习点和实习人数配备足够的校内专职带队教师。各专业应选择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校内指导或带队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实习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第十四条 阶段

7、性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职责:1、根据被指导学生不同的实习单位、岗位及要求,会同实习单位确定具体实习内容并指导学生拟订个人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学习教学大纲和具体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阐明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写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的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实习纪律等。2、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做好考勤工作,逐月检查统计, 对 超假或无故离岗、 旷岗 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学校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分。3、与中队长或队长一起定期到实习单位,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进行分阶段业务考核;或独立组织分阶段业务考核。4、认真填写集中工学结合实

8、习教师工作日志,对工学结合实习工作及效果作出书面总结。5、负责所指导学生的工学结合实习成绩评定;负责收集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相关的各种材料,并上交各系存档。6、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利益,及时提醒学生工学结合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提醒学生遵守职业道德,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向学生传达学院及系部的各种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校内指导(带队)教师主要职责:1、毕业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下达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指导学生根据实习岗位合理选题和撰写开题报告;指导学生填写实习周记和撰写实习报告;指导学生做毕业综合实践课题;指导学生整理、装订毕业综合实践课

9、题材料并组织参加答辩;做好指导记录;负责毕业综合实践课题的初评意见。2、集中毕业实习校内专职带队教师的职责与阶段性实习校内指导教师职责相同。3、分散毕业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职责采取 邮件、QQ、电话联络等与实地探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采取实地探访的,要求有与学生及实习单位领导、指导老师等人在实习现场的合影资料。- 4 -指导过 程、指导内容及存在问题应及时做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巡回检查记录表,每月向系里汇报。负责 所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负责收集学生毕业实习相关的各种材料,并上交各系存档。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利益,及时提醒学生毕业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提醒学

10、生遵守职业道德,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向学生传达学院及系部的各种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1、实习单位是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应积极落实双方共同制订的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与学校各专业共同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对工学结合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学生的工学结合实习做出鉴定,并把工学结合实习情况反馈给学校。2、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等工作,落 实 工学结合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填写好实习学生考勤情

11、况统计表、 学生工学结合实习评价表等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联系落实1、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各系实习工作小组必须尽早联系工学结合实习单位,确保学生实习单位的落实。2、期初安排实习的必须于前一学期第 16 周前;期中或期末安排实习的必须于开课前 4 周,将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校内指导教师等信息上报至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及时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下达教学任务。3、各系必须提前一周将送学生实习的具体时间、地点报后勤处,由后勤处统筹安排车辆。4、若统一联系落实工学结合实习单位确有困难的,期初安排实习的应在前一学期第 13

12、 周前;期中或期末安排实习的应在开课前 7 周,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 说明理由,教务处将提交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讨论协调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分散毕业实习的联系落实毕业分散实习的,各系实习工作小组必须在第五学期初就布置学生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学生应及时将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回执表上交系里。第五学期第 16 周前必须将毕业综合实践(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实习学生、 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校内指导教师等信息上报至教务- 5 -处审核备案,教务处及时对校内指导教师下达教学任务。第三章 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第十九条 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必须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

13、、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的内容(或项目)及课时安排、实习纪律以及实习考核办法等。第二十条 各系应在学生开始工学结合实习前,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布置落实实习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各系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应带着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任务书带队前往实习单位。不同系前往同一实习单位的,由系自行协商确定带队人员。分散毕业实习的,学生应每人一份该专业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纪律与安全要求、实习考核要求,实习时交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的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向毕业综合实践校内指导教师汇报,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校内指导老师,以便抽查指导

14、。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本学期轮空的校内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进行实地指导每周不少于 3 天;非轮空的每周不少于 1 天。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实习作业的基本情况和考勤等管理情况,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并认真填写集中工学结合实习教师工作日志。第二十四条 在工学结合实习过程中,各系实习工作小组应按区域组织人员到各集中实习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学生的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通过电话对分散实习的学生状况进行调查。学院教务处、督导室、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各系的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情况,并

15、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 工学结合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学生应按要求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工学结合实习记录册,校内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第四章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工学结合实习的有关规定,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端正实习态度。第二十七条 按照学生个人工学结合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 6 -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第二十八条 工学结合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一名准员工,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

16、的领导、指 导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不得擅自离岗,不做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第三十条 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工学结合实习,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期未满,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所在系及实习单位同意,并到实习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离岗手续。实习学生若需返校或因其它事宜请假,应向所在系请假,批准后由校内指导(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系,按实习单位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实习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而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的,实习 学生应到实习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离岗

17、手续。第三十一条 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实习学生应牢记“ 安全第一 ”,必 须 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实习学生本人要负全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 按要求认真填写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手册,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毕业实习 的学生还应收集毕业综合实践课题的相关资料,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应用性毕业论文。第五章 考核办法与成绩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工学结合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双方考核制度。第三十四条 考核与成绩评定1、工学结合实习的考核方式为考查。2、分散毕业

18、实习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 60%;二是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 实习过程和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 40%,其中实习考勤占 10%,个人实习计划占 10%,实习周记占10%,实习报告占 10%。- 7 -3、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考核包括分阶段业务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 30%;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 总成绩的 30%;实习考勤占10%,个人实习计划占 10%,实习周记占 10%,实习报告占 10%。4、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在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应职应岗的基本素质、应职应岗的通用能力和应职应岗的专业能力,并填写 学生工学结合

19、实习评价表,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5、校内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业务考核、实习考勤、个人实习计划、实习周记、 实习报 告等,综合评定成绩。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经校内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无故不按时交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手册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凡参加工学结合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第三十六条 工学结合实习

20、成绩不及格者或因故缺席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六章工学结合实习经费第三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 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高校要从学费收入安排教学支出的比例中提取 5 个百分点,在经常性事业经费中毕业班每生每年一定标准提取经费,确保工学结合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学生学 费的 5%作为工学结合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工学结合实习交通补贴和实习补贴,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校内指导教师及系部指导、督促、 检查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相关职能部门配备实习教学检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联系、指导、督促、检查全

21、院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第三十九条 在使用工学结合实习专项经费前,各系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教学任务和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相关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制定经费预算, 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务处。各系在经费预算指标内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合理支配,保证专款专用。第四十条 校内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报酬、差旅费等标准依据学院相关制度执行。下 实习单位指导学生的实际时间以集中工学结合实习教师工作日志- 8 -或教师实地检查指导工学结合实习记录单上的记录时间累计。第四十一条 校外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工作报酬。如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由实习单位支出的,则由实习单位按其规定标准给校外指导教师发放津贴;

22、如果由学院给校外指导教师支付津贴的,则按学院相关制度发放。第四十二条 工学结合实习专项经费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第七章 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档案管理与信息收集第四十三条 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档案是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活动和工学结合实习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效果、加强工学结合实习教学管理、制定工学结合实习教学计划、总结 工学结合实习教学经验、研究工学结合实习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工学结合实习教学评估、工学结合实习指导教师考核、评优的第一手材料和教学基本信息。各级工学结合实习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科学的收集、整理和运用工学结合实习教学基本

23、信息,注重档案积累,发挥档案作用。第四十四条 全院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档案的管理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由教务处主管实践教学的人员负责。各系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档案的管理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由主管实践教学的教研室负责。工学结合实习教学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存档。归档资料如下:1、工学结合实习教学大纲和工学结合实习指导书; 2、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4、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手册(包括实习考勤情况统计表、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单 位的工学结合实习评价表、工学结合实习成绩评定);5、工学结合实习过程管理材料(包括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协议书、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回执表、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巡回检查记录表、教师实地检查

24、指导工学结合实习记录单、集中工学结合实习教师工作日志、工学结合实习前动员大会相关材料、各种检查记录等);6、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汇总表; 7、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总结(包括系、学院);8、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情况评价汇总;9、其他需归档资料。第八章 附 则- 9 -第四十五条 实习单位按实习协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各系应足额发给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实习单位对学生收取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领取 实习补贴的学生交通费自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学结合实习,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课程实训、以校内为主的综合实训等仍按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规程(试行)(浙警院2006)89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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