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股份社”)的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股份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包括因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产生的设立、变更和注销情形,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并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下称登记证),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第 3 条 股份社
2、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已领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下称证明书)的,需按规定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登记证,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四条 股份社的登记事项包括:2(一)名称和住所;(二)法定代表人姓名;(三)组织类型;(四)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股份社的备案事项包括:(一)组织的资产;(二)股份社章程;(三)股东成员名册;(四)股东代表名册;(五)理事会成员名册;(六)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名册;(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条 股份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股份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七条 股份社理
3、事长为股份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申请股份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清晰; (二)有固定住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三)成立了理事机构和监督机构,制定了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3(四)申请设立的股份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申请设立股份社,应当由理事长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关于设立股份社的决议;(三)成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四)理事长的当选证明资料与身份证明;(五)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当选证明资料和身份证明;(六)全体股东成员花名册(股东姓名、身份号码、股份数额)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七)股份
4、社住所证明;(八)股份社资产清产核资报告;(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股份社章程含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股份社作相应修改。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股份社成立日期。第十二条 登记证应当置于股份社住所的醒目位置。4第十三条 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股份社应当申请补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股份社的名称、住所、法定
5、代表人、理事长、章程等登记事项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依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股东发生变更的,应经过顺德区农村股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及股份流转的有关程序后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股份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
6、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登记证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换发登记证。第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股份社应当按本办法5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股份社因合并、分立及解散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股份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股份社自注销登记完成之日终止。第二十一条 股份社注销的情形包括:(1)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解散注销股份社的;(2)股东大会决议新设分立,注销原股份社的;(3)股东大会决议新设合并,注销原股份社的;(4)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注销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注销情形。第二十二条 股份社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7、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注销股份社的决议;(3)公告资料;(4)股东大会确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社清产核资报告;(5)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6)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立、合并或解散工作完成报告;(7)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审批文件;(8)法院依法裁判解散、注销的法律文书;6(9)广东省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10)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1)本办法或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股份社终止。第六章 股份社合并第二十四条 股份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份社依照股份社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
8、组成一个股份社的法律行为。第二十五条 股份社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方式。第二十六条 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份社并入另一个股份社的方式而进行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被合并的股份社注销,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股份社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份社以注销各自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新的股份社的法律行为。原有股份社注销,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注销。新设的股份社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集体经济组织资格。7第二十八条 股份社合并应符合如下程序与条件:(1)各理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合并计划,并
9、达成一致意见;(2)各股东大会表决并作出通过合并方案或合并计划的决议;(3)表决通过后将合并方案与合并计划报股份社主管部门备案。(4)各股份社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各理事会制定合并合同文件以及编制合并后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6)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法人全体股份社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7)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的合并合同文件; (8)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9)合并决议审核通过后通过邮寄、公告、报刊登载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第二十九条 合并方案与合同文件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
10、承继方案、合并后股份社登记事项以及合并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第三十条 合并工作完成后,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股份社的股份社应当于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股份社应到登记机8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 股份社分立第三十一条 股份社分立是指一个股份社依照股份社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分立协议,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份社的法律行为。第三十二条 股份社分立分为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存续分立是指在原股份社存续的基础上,派生分立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份社的法律行为。存续的股份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存续。派生
11、分立出的股份社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第三十四条 新设分立是指在解散原股份社的基础上,新设分立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份社的法律行为。原股份社注销,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注销。新设分立的股份社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第三十五条 股份社分立应经如下程序与条件:(1)理事会制定分立方案或分立计划。(2)股东大会表决并作出通过分立方案或计划的决议。(3)表决通过后将分立方案与分立计划报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9(4)股份社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5)理事会制订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与财产分割方案。(6)理事会制订分立合同文件。(七)股东大
12、会表决通过的股份社清产核资报告、分立前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财产分割方案。(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立合同文件。 (九)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十)分立决议审核通过后通过邮寄、公告、报刊登载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分立提出异议。第三十六条 分立方案与合同文件必须对分立的形式、条件、财产分割方式、债权债务承继方式、分立后各股份社登记事项以及各股份社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分立工作完成后,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存续分立的原股份社应当于分立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分立的原股份社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新分立出的股份社
13、应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第八章 股份社解散与清算第三十八条 股份社解散是指股东大会自行决议解散、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等原因需解散原股份社的,在解散工作完成后应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法律行为。10第三十九条 股份社解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区人民政府正式确认为完全被征土地的股份社;(1)债权、债务清晰并可在解散时妥善处理或处理完毕;(2)资产、土地可一次性量化处理;(3)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解散。第四十条 股份社的债务未按照清算程序处理的,股份社不得解散。第四十一条 股份社解散应经如下程序与条件:(1)理事会制订解散议案或前期工作计划;(2)股东大会表决并作出通过解散议案或前期工作计划的决议;(3)解散议案或计划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4)审核通过后,理事会按要求组织成立清算组;(5)在省级报纸发布解散注销公告;(6)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出通过解散工作事务组成员及组长的决议;(7)清算组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8)清算组制订解散方案与具体工作计划;(9)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份社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