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学会章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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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国 通 信 学 会 章 程 ( 修 订 )(2016 年 12 月 16 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通信学会。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CIC。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国信息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信息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2、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团、提供信息通信科2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把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3、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学风道德建设。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出版科技期刊,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组织科技成果与人才评价

4、,举荐科技人才。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3(二) 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三) 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四)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信息通信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的讨论,积极谏言献策;开展面向企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制订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五)开展科技评价工作,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按照规定经批准,办好“科学技术奖”、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和举荐人才。(六)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开展继续教

5、育工作。(七) 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与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八) 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传播科技信息。(九)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十) 举办科技展览。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凡在我国信息通信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分别具备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4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一) 学生会员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的在校研究

6、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学生会员介绍,或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推荐,该校学生会员分部批准,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学会(以下简称省级通信学会)备案,直接转为会员。(二) 普通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信息通信科技人员,以及其它高技能信息通信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委托所在省级通信学会审核批准,将会员资料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三)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

7、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普通会员,由本人提出5申请,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本会可直接发展高级会员,亦可委托省级通信学会发展高级会员。经省级通信学会发展的高级会员,要经其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初审,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批准。(四) 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省级通信学会提名

8、,经本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士。(五) 港澳台会员港、澳、台地区具备高级会员条件,热心参加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中国科协备案,即可成为本会港澳台会员。(六)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中国科协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外籍会员。6(七) 单位会员 信息通信科技人员数量较多,在全国信息通信

9、行业有较大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信息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专业委员会可以向本会推荐单位会员,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除外);(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三)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与相关信息;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10、支持本会工作; (三) 按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四条 对本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担任本会名誉职务。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7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服务工作机构,负责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有关会员服务与会员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本会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会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并从会员名单中删除。会员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由本会书面通知补交,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从会员名单

11、中删除。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会员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8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制订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

12、,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 1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人数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确定,规模适中。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三)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

13、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会员代表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

14、(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的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理事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10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一年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5、,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受聘时年龄不得超过 62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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