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业务手册南华县农业局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布YWSC-1100353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2018目 录前 言 .1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业务手册 .2一、适用范围 .2二、审批基础 .2(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2(二)受理范围 .2(三)办理依据 .2(四)实施机关 .3(五)审批人员 .4(六)审批条件 .4(七)申请材料 .4(八)办理时限 .4(九)审批收费 .5(十)审批证件 .5三、审批咨询 .5(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二)咨询途径 .6(三)咨询工作程序 .6(四)反馈时限 .6四、审批办理
2、.6(一)申请 .6(二)受理 .8五、审批服务 .10(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10(二)进程查询 .10六、监督检查 .10(一)投诉举报 .10七、附件 .13(一)审批流程图 .13(二)表单及文书 .13 1 前 言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本业务手册由南华县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编写制定,于 2017 年 5 月首次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主要用于指导办理南华县辖区内的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审批,本业务手册由南华县农业局负责解释。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业务手册 2
3、 一、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南华县辖区内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证的申请与办理。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代码:1100353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二)受理范围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鱼类苗种生产(1)生产区域:周围无污染源,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并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2)生产规模:具备 30 亩以上的亲鱼培育池。(3)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经选育符合种质标准。(4)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
4、操作规程的要求。(5)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5、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年 1 月 21 日农业部令第 6 号)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年 1 月 21 日农业部令第 6 号)第二十九条:养殖、出售
6、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 2 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第三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四)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南华县农业局。(五)审批人员1.法律、业务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及资格限制;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2.其他应具备的特殊要求。(六)审批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亲本来源
7、合法,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 4 4、提供水产苗种场负责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5、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6、填写完整的水产苗种许可证申请表及所属村镇意见并加盖公章。(七)申请材料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提交电子格式 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查验3办理检疫的申请书(包括引进、销售水产苗种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生物性状、经济性状、引进地、引进数量或重量、引进水产苗种暂养地点及用途等)原件 1 纸质/电子 提交电子格式 申请书4
8、 引进或销售水产苗种所在地的检疫证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查验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 件 及 复印 件 1 纸质/电子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提交申请、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受理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2.考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9、;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3.审核:南华县农业局 10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南华县农业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5 说明理由。(九)审批收费不收费(十)审批证件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3 年三、审批咨询(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南华县农业局 0878-7222196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咨询答复。南
10、华县龙川镇龙泉路 23 号南华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0878-7222196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二)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3 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 B1 栋二楼。邮编:675200。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7212111、0878-7212112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水产站。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邮政编码:675200(三)咨询工作程序1.窗口咨询: 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3 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时间:周一至周五
11、(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 2:306:00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之南华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 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 3 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咨询电话:0878-7212111 0878-7212112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 2:306:00 6 (四)反馈时限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回复。四、审批办理(一)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在南华
12、县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申请人条件:a、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b、亲本来源合法,质量符合种质标准;c、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d、提供水产苗种场负责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e、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f、填写完整的水产苗种许可证申请表及所属村镇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应按照表 1 执行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南华县农业局网站公开。南华县农业局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南华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审批部门南华县农业局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或到南华县农业局渔业行政管理股直接领取。2.申请接收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窗口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商业街 B1 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 3 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南华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