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2、,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3、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核心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
4、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5、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报到学院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3第九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以下简称入伍)或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6、间不具有学籍。入伍新生(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或入伍证明于新生报到时间两周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可至退役后两年。 对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
7、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费用,并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还须同时出具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
8、续后注册。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第二节 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4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必须修读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能力的课程和环节。专业选修课:为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能力的课程;通识选修课: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人文素养培养的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由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规定。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的,学生只有在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后,才可选修后续课程。第十六条
9、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学生在毕业时必须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学分。第十七条 学分计算的基本原则:理论教学课程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育课36 学时计 1 个学分,实验 32 学时计 1 学分,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除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 1 学分。最小学分单位为 0.5学分。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
10、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如因身体情况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经校医务室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学院院长和体育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可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或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项目学习,校际交流项目的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于次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含缓5考学生) ,通识选修课、实习实践类等课程不安排补考。第二十三条 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需参加重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参加重修:(一
11、)军事训练、课程设计、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二)缓考不合格的; (三)因旷课超过规定学时数而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四)因学籍异动或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习,现人才培养方案存在未修课程的; (五)考核成绩已合格但本人不满意的;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没有补考,可继续重修。第二十四条 重修的组织管理、学习方式等按学校制定的重修管理办法执行。重修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缴纳费用。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补考、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分别标注“补考” 、 “重修”字样。因学籍异动或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习
12、,现人才培养方案存在未修课程的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不标注任何字样。第二十六条 缓考、旷课、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生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室证明) ,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0”分,标注“缓考”字样。缓考课程的考核随补考同期进行,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不标注任何字样;(二)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0”分,标注“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取消考试资格学生不给予补考;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视为缺
13、考,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0 ”分,标注“缺考”字样。缺考学生不给予补考;6(四)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0”分,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均不给予补考。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 课程学分总和;(三)课程考核成绩、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对应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五级制(百分制)绩点优(90)4.0良(80)3.0中(70 )2.0及格(60)1.0不及格 0.0第四节 转专业与
14、转学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仅适用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为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提供两次转专业机会,分别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二)入学注册后未满一学期的;(三)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五)人才培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考核有不合格的;(六)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应予退学的;(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
15、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组织管理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7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办理及组织管理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
16、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自愿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 ,按本学期休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否则,参加课程考核所取得的学分无效。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应当履行正当手续,
17、待学校批准后,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并经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九条 复学的学生,根据其休学时长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可由所在学院根据情况提出意见,经批准,安排到相近专8业学习。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作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得复学,并取消学籍。第六节 退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18、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签署拟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
19、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可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补修以前未取得的学9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
20、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内容,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情况属实的给予更改。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
21、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进一步完善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建设,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
22、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五十六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10宗教活动。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
23、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五十八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
24、统。第六十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