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用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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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永久用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项目名称: 发 包 人: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承 包 人: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18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目 录一、工程概况 .1二、工程范围 .1三、工期及相关要求 .1四、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2五、付款方式 .3六、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价款调整 .4七、材料设备供应 .6八、工程质量 .6九、工程验收及竣工 .7十、双方义务及责任 .7十一、违约责任 .10十二、工程转让及分包 .11十三、知识产权 .11十四、保密条款 .12十五、不可抗力条款 .12十六、保修期与保修责任 .12十七、合同组成

2、文件及解释 .13十八、其它 .13十九、附件 .131甲方: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 二、工程范围据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变更及甲方指令,乙方负责深化设计、报装、供应、安装、验收、保修本项目外电(永久性用电)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2.1 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工程北山地块永久用电工程采用 10kV 单回路电源供电,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电

3、房处采购安装 8 台 800kVA、4 台 630kVA 公用变压器、2 台1600kVA 专用变压器,完成后招标人总供电容量达到 12120 kVA。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2 办理本工程的报建、报批、报验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所需的所有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中) ,直至取得相关供电部门的批复,验收送电并移交供电局,提供后期维护保养服务。 (在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相关规定应由甲方负责的除外)低压配电柜开关出线之后的配电系统由总包单位负责,但乙方须配合有关线路的安装。2.3 乙方免费为甲方申请报装电表,根据项目的需要,甲方可能增加或者改变用电回路或者使用

4、功能,乙方免费为甲方办理政府部门的相关手续但不包含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4 承担不超过验收合格后三个月的电房免费照管保卫工作及对电房内所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2.5 拆除本项目的临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基础、电缆沟、开挖路面恢复、变压器柜、高压电缆、预埋管线。2.6 包含根据验收规范要求需调整可能增加的所有土建项目,及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2三、工期及相关要求3.1 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日历天,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场施工(以甲方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于 年 月 日前完工通电并办好验收手续,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广州市供电局颁发的工程验收通知书、工程验收合格证。3.2

5、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现场视察,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装卸材料设备、人员材料安置的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本合同执行的其它因素,乙方不得以不清楚施工工程现场的情况而提出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乙方必须按工期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延期违约责任。3.3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和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4 甲方和监理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

6、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和监理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和监理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和监理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和监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用供水点、电源接驳点、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时,乙方应在2 日内办理工期相应顺延手续报甲方批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3.

7、5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乙方放弃工期调整权利,工期不予顺延:1)甲方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道路未接通,影响进场施工;2)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3)遇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无法安排停电;4)不可抗力因素。四、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4.1 合同总价为¥ 元 (大写: )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大写: ) 。4.2 承包方式:按工程承包范围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其他项目费包干。合同价款总价等于固定单价(综合单价)+ 合价包干措施费 + 规费 + 税金合同。34.3 按 4.2 条的承包方式,由乙方包送电

8、方案、包报建、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安装、包运输、包施工发生水电费、包调试和测试、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风险、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包竣工送电后到移交前的运行维护管理、包移交、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含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整改的一切费用)、包材料进场抽检费、包保险费、包总包服务协调费、包保修、包利润、包税费、包含根据验收规范要求需调整可能增加的所有土建项目、包总工程总承包商对产品安装工程征收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包按政府规定乙方应缴纳的所有费用以及包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所采用的一切措施费进行

9、施工,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同时包括完成本工程内容所需的其它相关工序。4.4 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项目增加或减少以及工程量增减变化,措施项目费均不作调整。五、付款方式5.1 工程进度款计算:以甲乙双方审定的工程总造价按实际完成的经认可的工程量计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包含在工程总价内。5.2 合同生效且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扣除暂列金额相关费用)作为预付款(已综合考虑安全文明施工预付费用) 。5.3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基本原则(1)按月支付。(2)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

10、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3)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4)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每月支付不超过合同内已完成并经审核工程量(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的80%,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10的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的数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10为止。4(5)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其负责管理的甲招乙供、

11、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及分包单位(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6)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的80%或完成实体工程量80%两者之间取小值者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5.4 主要设备进场安装完毕,工程竣工送电前,经供电部门验收并出具相关合格凭证,工程质量达到供电部门的规范要求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量价款的70。 (已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及预付款累计不超过以乙方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实际工程量价款的70%) ;5.5 由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接收管理的部分,需具备相关移交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完成财

12、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5.6 扣留结算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5.7 甲方对乙方作出的罚款或扣款,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9 本工程的结算造价最终以海珠区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支付时间根据海珠区财政部门最终的拨款时间确定。六、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价款调整6.1 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完工要求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甲方不予结算。6.2 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签证时,

13、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签证事项须经甲方、乙方及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6.3 现场施工完成部分,如甲方要求进行变更的,由甲方承担变更费用并相应延长工期,乙方需要在收到该书面变更要求后五个日历天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书,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费用增加。6.4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人和甲方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甲方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清单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6.4.1 综合单价: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5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

14、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甲方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 2010 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及其补充定额、施工期间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的有关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及结算文件、人工调整文件和甲方确定的主材价格,利润按定额规定的幅度范围取中值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投标下浮系数后作为结算单价,工程量按上述规定相应计算规则计算。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6.4.2 材料设备单价:设

15、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投标报价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价格,具体如下:1)对于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设备,按投标主材单价(投标书中同一材料设备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 ;2)对于投标书中已有的材料设备,乙方在市场上未能采购到该材料设备的,若招标时甲方已提供参考品牌的,由甲方在投标参考品牌(或更高档次)中选定材料设备,主材价格按投标主材单价(投标书中同一材料出现不同价格时,取其低者) ; 3)对于投标书中未有的材料设备,若选择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 (2015 年第三季度) 中已有的材料设备时,土建、装饰材料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下浮不低于 20%后作

16、为主材价格,给排水、电气、消防设备器材、水泵等安装材料设备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下浮不低于 30%后作为主材价格;若选择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未有的材料,按甲方在市场上所能询到的最低价(运至工地价)确定。按以上主材价格先除以投标下浮系数后按确定办法计算综合单价后,再乘以投标下浮系数后作为结算单价。6.4.3 材料设备结算及支付: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人初审,符合规定的变更工程,由乙方按监理人及甲方初审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结算时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66.4.4 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需经由甲方

17、确认(定板)后使用,若甲方选定的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品牌约定未有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及施工图要求的,乙方不得提出合同价款调整。6.5 经过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在甲方支付结算款时支付。6.6 因乙方施工失误引起的变更、返工或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及其责任。6.7 物价涨落方面,若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超过 12 个月的,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双方可对受上述原因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下的人工费、材料费及设备费或机械台班(超出风险费范围的)提出调价,具体参考广州市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七、材料设备供应7.1 乙方使用在本工程

18、相关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要求,材料和设备须附有合格证明及产品准用证等资料并为有关供电局批准的电力专用器材产品。7.1 如投标文件中未注明品牌的,或乙方应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一致的样板及资料不能通过甲方及监理人书面确认,乙方须选用附件二推荐参考品牌的产品或选用不低于该推荐品牌品质、档次的品牌的产品,订货前,并提交相关的合格证书、试验报告及样板,经监理人及甲方书面确认后使用,结算材料单价不作调整。7.2 订货前,乙方须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及合格报告,主要材料须提供样板,经工程监理人、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天内答复) ,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发生货不对板

19、,甲方有权拒用,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并,甲方有权按本款第7.5条对乙方进行处罚。7.3 如乙方经甲方两次要求仍拒不提交相关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合格报告及样板,或提交的样板经监理人及甲方两次审核仍不能通过,甲方有权自行采购相关材料、设备,所需材料、设备款另加10%甲方管理费在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调整,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4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甲方发现乙方使用了未经允许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并不得顺延工期。

20、7.5 乙方必须确保材料供应质量,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就以其他品牌材料顶替本合同中规定的材料。若乙方有违上述规定的,乙方必7须全部退货、返工,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同时,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视情况向乙方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金;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工程质量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招投标文件要求及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与工程变更文件、国家相应的各类规范、标准及广州市供电部门有关规定提供材料设备及进行安装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甲方、供电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顺利供电。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达到供电部门送电的要求。九、工程验收及竣工9.1 中间验收:乙

21、方约定的中间过程验收事项,乙方自检合格后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经供电部门验收人员验收完毕,给出验收意见。因乙方原因返修整改后复验,按同样要求或根据验收意见处理。9.2 竣工验收:经广州市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顺利供电后,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须经双方盖公章进行确认,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有效工程资料,并将工程物业交付甲方使用。如工程尚未完成或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按验收意见在双方约定期限内返修或完善,之后由甲、乙双方及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验收,直至通过甲方、广州市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顺利供电后,方为竣工验收合格。9.3 竣工日期:工程通过甲方、广州市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及顺利供电之日。9.4 验收标

22、准:工程验收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和有关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标准、质量检验标准以及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9.5 竣工资料:工程竣工,乙方应编制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操作手册等竣工资料共四套(套数按甲方实际要求数量提供) ,竣工资料应如实记录工程的实施与变动,真实反映工程交付时的状况。9.6 竣工结算:乙方应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移交的工程物业、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在 1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乙方对甲方反馈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应在 3 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审核结果。十、双方

23、义务及责任10.1 甲方的义务及责任:810.1.1 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10.1.2 按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报建报装及验收需要的资料和图纸。10.1.3 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0.1.4 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设备的点验、设备安装的调试、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并参与工程的各项验收和签证工作。10.1.5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乙方自行出资安装管线

24、和水电表,并按照水电表的读数计量、承担自身使用的水电费,相应款项交由甲方(或总包单位)收取、代交水电部门。10.1.6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按时审核及办理竣工结算。10.1.7 协助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单位的关系,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乙方材料需自行妥善保管。10.2 乙方的义务及责任10.2.1 委派项目负责人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参加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工程验收及其它事宜,协助甲方处理项目中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资源分配,及时处理工程事故与其它突发事件。项目经理需常驻施工现场,保证甲方人员可随时联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若甲方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时,乙方必须另行提供人选,经甲方审定后另行委派。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报甲方确认后严格实施,如乙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10.2.2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要求如下:1)履约担保的金额:¥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在支付预付款前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国内商业银行(已在广州市内开设网点的国内商业银行)4)履约担保退还时间:以银行保函相关内容为准5)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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