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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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一)填报规定1.基本单位调查按单位的场所所在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在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由哪个省统计,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资料。但建筑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论其场所的行政区划是否与法人单位相同,均由法人单位所在省统计并上报资料。2.法人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应填写包括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3.基层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4.在填写基层表的属

2、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5.基层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 。6.各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二)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1.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3、组织机构代码共9 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2.单位详细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3.单位负责人 (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请在网上访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网址如下:http:/ 12 位区划代码。本栏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第二部分:单位

5、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5.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及区划代码。本栏分为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第二部分:单

6、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6.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固定电话、电话分机号、移动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分机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网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7.行业类别(06)

7、: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8.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

8、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 其他”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 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 其他” ,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机关级别,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

9、);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9.登记注册类型(08):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

10、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联营企业:指两个

11、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

12、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

13、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

14、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

15、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

16、业。(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

17、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 ,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

18、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 2007 年 7 月 1 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 13 位更换为 15 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 1 的是非私营企业,为 2 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并填写相应的代码。10.企业控股情况(09):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

19、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1)国有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2)集体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

20、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3)私人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

21、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5)外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

22、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11.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3、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2.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

24、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25、;(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13.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

26、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14.执行会计标准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

27、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

28、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15.是否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 (28):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16.机构类型(14):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9、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

30、派出机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社会团体:

31、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

32、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基金会:包括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

33、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17.产业活动单位数(16):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 ,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 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6 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18.从业人员期末人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所有法人单位

34、均填写本项。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19.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1)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执行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35、。(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20.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101-1 表中 27):本项限机关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村委会,以及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单位填写。(1)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本年支出合计” ,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

36、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单位填报“本年费用合计” ,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2)年末资产:指非企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21.企业集团情况(20):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

37、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 、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

38、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 ;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 。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22是否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或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1) 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是,2.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或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指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或虽不在区内但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3.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本项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和物业管理业企业法人填写。(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

39、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2007 年第 159 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200182 号) ,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 4 位代码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2000 年第 77 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 其他” 。(3)物业管理业企业资质等级,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2007 年第 164 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 其他” 。24

40、.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经营形式(32):本项限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及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1)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2)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3)连锁门店:在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称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是指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加盟店是指在特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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